“经费有限”不是看守所延误抢救的挡箭牌

2016年11月14日 08:46   来源:红网   于立生

  11月10日,谢先生从一纸诉状递至广西阳朔县法院,状告阳朔县看守所对儿子谢运东救治不力,医疗费提供不及时。8月27日,谢运东突发急症,次日上午桂林市第二医院表示要求家属确认手术;由于在谁该承担近5万元手术费问题上争议不下,迟迟不能手术,十几个小时后,看守所才表态同意手术;而术后不久谢运东死亡。(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要是第一时间阳朔县看守所就表态同意手术并承诺负责费用,或许谢运东的生命就能挽回。

  负责羁押人员的医疗事项,本是看守所的法定义务。《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所谓“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的具体含义,则指看守所有权紧急征用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予配合。在抢救人命等三类紧急状态下,可向其他单位征调物资、人员等,再于事后归还及付费,本是《人民警察法》第13条等法规对警方的赋权。可阳朔县看守所居然和家属扯皮,要求家属给谢运东办理“保外就医”,从而把抢救费用推给家属承担,以致延误抢救。

  悲剧铸成,归因经费问题却难称切中要害。阳朔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石玉亮称:“看守所每年有预算……总额也就一两万元……赶上谢运东这样的病人,一个人就花了10万元……所以要专门向上打报告……先由公安局出,再向政府要拨款……涉及程序,最快都要五六天。”故而缓不济急;要真这样,紧急征用权岂非摆设?

  “总额也就一两万元”的医卫专项经费,那也只是针对羁押人员小病治疗的常规预算;而谢运东暴病却事出突然,抢救费用势必要事后通过特别报批程序加以解决,因为,会发生多少抢救费用也不可能未卜先知。但是,要说这样的抢救费用会给公共财政造成多大负担,恐怕倒也未必;毕竟,不是每一个羁押人员都会突发危重急症。

  羁押人员“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那是权利;与此申请权利对应的则是看守所的审批权力。而“有权就有责”,在羁押人员尚未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时,看守所也就必然要成为负责其抢救事宜的第一责任人。

  要杜绝此类事件重演,关键还在于强化财政保障和严明看守所的抢救责任:应当负责抢救而不予抢救或不予及时抢救,则界定为渎职行为;若由此导致羁押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更要考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涉嫌《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抢救脱险之后,病情稳定下来,如果羁押人员仍属病情严重,那再以“病情严重,不适合继续羁押”为由依法给其办理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不迟,亦即此后医疗费用由其家人自行承担。但在抢救的节骨眼上,看守所不能“掉链子”。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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