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闹”应毫不犹豫地处置

2016年11月10日 07: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刘洪波

  如果说其它的无理取闹行为,主要体现的是人际交往、社会交往的素质,对执法司法行为的无理取闹,则令人看到的是对法律秩序的藐视和直接对抗

  平日我们听说“医闹”,其实现在还有“警闹”。西安男子王某,车辆违规被扣,两次到警务大厅涂抹粪便,并阻止群众办事,被行政拘留。这就是“警闹”的一例。

  解决问题有解决问题的做法,反映问题有反映问题的做法。交警暂扣违规车辆,是正常执法行为。若执法依据充分,执法过程正当,应当服从。对警察处理有意见,可投诉,可举报。然而这名男子却去警务大厅抹粪,这就是滋扰取闹。仿“医闹”之命名,这就是“警闹”。

  “警闹”现象,现在也时有所见。上次深圳有一对男女在万象城门口厮打,保安劝阻,两人将气撒到旁人头上,招致保安报警。民警到来后,两人不配合,第二天还声称自己遭到暴力执法。后警方公布视频,两人醉后丑态大白天下。

  其实,仿“医闹”的命名,还可以命名多种滋扰取闹的行为。对警察无理取闹的有,在学校里无理取闹的有,对行政执法无理取闹的也有。再想想,哪种场景没有无理取闹的?不过,在所有无理取闹的行为中,对警察、法院、检察院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无理取闹行为,可以说更令人不可容忍。如果说其它的无理取闹行为,主要体现的是人际交往、社会交往的素质,对执法司法行为的无理取闹,则令人看到的是对法律秩序的藐视和直接对抗。

  目无法纪,是有各种表现的。极端的是恶性犯罪,低端的是无理取闹。无理取闹,显示内心里对法律和规则的不以为意。我们当然要规范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但也绝不能放纵对执法司法行为的无理取闹。执法要规范是前提,即使遇到不规范的执法,我们也需要监督其回到规范的轨道,而不是无理取闹。如果执法本身是规范的,无理取闹就更应受到果断处理。法律只有被执行,才能显示力量,如果一个人藐视法律而不付出代价,那只会形成破窗效应,使更多人起而效尤。

  现在,执法司法中有自身需要更加规范的问题,但也不能忽视有些藐视法律、无理取闹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果断、有力的处置。像西安这名在警务大厅涂抹粪便的男子,第一次就应当对其采取措施,而不让其有第二次再去滋扰警务机关的机会。

  (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人)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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