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2016年11月03日 08:08   来源:人民日报   杜飞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同属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先后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因而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理解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和实现方式的一把钥匙。

  概括地说,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一是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正是我们党从革命党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过程。二是从逻辑关系来看,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三是从发展归宿来看,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追求的目标高度一致,它们共同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共同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向。二者的历史同程性、辩证统一性、目标一致性,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上的理论认识境界和现实驾驭能力。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历史同程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这两大方略的相继提出,不是时间上的简单耦合,而是缘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协同推进。

  中国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迈入现代社会之后,传统伦理生活和法律文化中重公权轻私权、重人治轻法治、重伦理轻法理的问题逐渐暴露;而在国家治理中,德治与法治互补、“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特点日益彰显。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面对的历史境遇,是其他文明所没有的独特背景,也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需要面对的重大现实,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未曾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

  因此,党的建设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体现了中国现代化的独特路径,体现了中国道路应然性和必然性的内在统一。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逐渐向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迈进;在加深法治认识、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党历练和提升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彰显了“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为人民根本利益而奋斗”的根本性质,完成了由领导革命、夺取政权的党向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现代转型。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提出和推进,是这一进程结出的最新硕果。它实现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和“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辩证统一;促进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了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有机格局。这一动态历史进程及其结果表明,经过新中国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实践,我们党已经能够以中国历史现实为依据、以党的领导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为目标,在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上走出一条统筹协调、富于特色的中国道路。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辩证统一性

  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一论断,言简意赅地道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是“全面”,关键是“从严”,重点是“治吏”,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的统筹兼顾,是对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就“全面”而言,至少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容全覆盖,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党的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二是主体全覆盖,明确管党治党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关键是加强党建考核,把党的建设实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一要从严落实治党责任。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二要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三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四要严明党的纪律。只有严明纪律,才能使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我们党发挥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而要充分发挥我们党这个领导核心的统筹协调作用,就必须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严格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基础。

  其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保障和抓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及社会各方面活动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来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践证明,法治是反腐败和扼制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因此,我们党要厉行文明执政、廉洁执政,就必须下决心实行法治,依靠法治反腐,通过法治根治腐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范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又从监督权力运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再次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三次中央全会的成果,形成了我们党对“党纪”与“国法”关系的新认识,深化了对“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历史规律的科学把握,形成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双管齐下、相互保障的基本格局,申明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重大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理念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

  观察近两年的社会现实会发现,一方面,“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双管齐下、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剪除,破除了长久以来社会上存在的“权”与“法”关系的困扰,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瓶颈;另一方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将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要求归位,一扫从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吊诡现象。这些人们普遍感受到的深刻变化,都是我们党科学把握“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现实反映。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目标一致性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专门就管党治党重大问题作出制度安排,这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七次六中全会都聚焦意识形态和党建主题的惯例延续,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客观需要。

  首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依规治党最终是为了使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反映人民根本意志;依法治国是为了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二者从根本目的上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其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所系。治国必先治党,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法令行则国治”,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遵循。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共同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向。

  依循这个方向,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问题,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准则,标志着我们党在正确认识与把握党与法、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关系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开辟了新的境界。

  (作者为光明日报社总编辑)

(责任编辑:邓浩)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