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何来的“理直气壮”?

2016年10月24日 08:30   来源:红网   楚彧

  10月17日晚,延安市民马先生和朋友到当地一家酒店就餐时,自带一箱价值45元的啤酒消费,被酒店方收取100元“开瓶费”。面对马先生的疑惑,该酒店一位负责人核实后表示,因服务员失误,多收了一件啤酒的“服务费”,酒店愿意退还多收的50元。马先生称,他已将此事反映给当地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酒店变相收取“服务费”“开瓶费”属于欺诈行为,目前消协已立案调查。(10月23日 央广网)

  一句“酒店的规定”,“开瓶费”照收不误;只是不好意思,收错了,多收的可以退还。明摆着是酒店的“霸王条款”,为何还这样“理直气壮”?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自此,一直备受消费者诟病的经营者店堂声明、告示的“开瓶费”“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正式宣告终结。

  然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说“不”的“霸王条款”为何依然我行我素?笔者分析原因有三:

  一是经营者利益使然。按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释,经营者收取的“开瓶费”“最低消费”等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契约精神,是禁止的“霸王条款”。但很多经营者多以投入成本高、经营运转难为由,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硬若要带,便以不等的标准收取“开瓶费”。就是说,你不消费我的酒水,我为你进行酒水服务自然应该收取费用。看似合情合理,实乃强买强卖。但凡有过消费经验的人,谁都知道,酒店的酒水自然要比市场价格高出许多。说到底,还是利益驱使。

  酒店是为消费者进行消费服务,同时也是在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中创造利益的地方。但凡精明的经营者,自然视消费者为上帝,至少也是衣食父母吧。偏偏要为一时之利附加一些“开瓶费”“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实在有点店大欺客的味道。然而消费者也会吃一堑、长一智,自然是一次被宰,难来下回。就是再大的店,再富丽堂皇,等到门前冷落、顾客寥寥,迟早也得关张歇业。

  二是监管者监督乏力。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加大消费者负担的行为等,都属于“霸王条款”。工商和消协作为消费行为的日常监管者和监督者,理该执政为民、守土有责。但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不能及时发现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及时责令整改,或者干脆就是睁只眼闭只眼,当然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我行我素、有恃无恐。

  三是消费者懒于较真。即便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发现经营者存有“霸王条款”,往往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少较劲求真。“开瓶费”也好、“包间费”也罢,只要不是特别过分,你收我就给。正是少有投诉较真,经营者的“霸王条款”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处罚,无形中也助长了经营者的嚣张。

  童叟无欺、诚信经营是经营者的经商之本;强化日常监管、主动服务为民是监管者的职责所在;维护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霸王条款”是消费者的明智选择。只要监管者、监督者和消费者随时保持有效联动,“霸王条款”终将变得无处藏身。

  文/楚彧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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