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关注“冯志明案”?

2016年10月20日 08:16   来源:武汉晚报   马涤明

  1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冯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8年。

  冯志明获刑,当然是罪有应得。然而,说到冯志明的“罪”,公众更为关注的恐怕是呼格一案中的错案责任。作为呼格案最主要责任人的冯志明,其获重刑的罪名却无一涉及错案问题。其中是否还存在没有触及某些“实质问题”的情况,从网络舆论上看,质疑是不小的。

  冤案主要责任人获刑18年,却与冤案责任无关;尽管调查结论不涉错案,但毕竟领到重刑。不管是呼格家属,还是一直关注这一事件的广大公众,估计大家心里都有些五味杂陈的感觉。不管怎么说,我们都不能不承认,这样的结局同样会产生不小的警示意义:做了昧心事,最终是“要还的”。

  当然,追究错案责任也好,反腐肃贪也罢,都不是“报复”,公众都不该以“恶有恶报”的心态欢呼某人的结局。但依法惩治腐败、惩治罪恶的警示效应,却是法治公正的应有之义。不管是对冯志明,还是对任何的违法者,都应回到法律、法治公正上来讨论罪与罚的问题。

  还有法学人士提醒,平反冤案、追究错案责任,更要避免出现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必须重证据。否则,一边纠正错案,一边出现新的问题,就成了悖论。如果确实存在证据因年久而灭失等问题,公众也应该理性地接受难以追究错案法律责任这个结局。

  呼格案平反、冯志明获刑正处在中国法治的一个重要转型时代,当今更重要的任务,是如何避免“呼格案”再次发生,避免再次出现“冯志明”。这方面如果做好了,要比对错案责任人的“血债血还”重要得多。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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