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社会抚养费怎么收才更合理?

2016年09月26日 14: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另据媒体报道,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

  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何也受诟病

  社会抚养费之所以备受舆论诟病,很大程度上缘于其合法性不足的“出身”。

  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于是相伴而生。进入90年代,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进行行政处罚。“超生罚款”开始由单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带有限制和处罚性质的行政收费。1995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计划生育》白皮书,将“社会抚养费”作为经济限制措施对世界公布,称“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这样做既是对多生育子女行为的限制,也是多生育子女者给予社会的一种补偿”。“社会抚养费”开始“计划外生育费”,从而在收费中增加了补偿的功能。2001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正式规定了“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此,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了过去的超生罚款,并因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全国各地得到大规模征收。

  不难看出,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针对超生者收取的同一笔钱,名称不断变化,凸显出其法律属性的改变。社会抚养费虽然属于行政性收费,但由于一开始便带有鲜明的强制性、限制性功能,后来强调的补偿功能则在实践中体现并不明显,因而无论是在基层执法者的潜意识里,还是在广大民众的内心中,其依然被视为一种罚款。【详细

  “全面二孩”明确之后,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之前,曾有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然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因此,绝大多数省份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依法办事。【详细

  征收标准不同造成各省“同孩不同价”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的省份,征收标准并不统一。对于违反规定多生育的情况,有的省份规定征收“3倍以下”社会抚养费,有的规定“3倍以上6倍以下”,有的规定“4倍以上10倍以下”,而北京征求意见稿中规定“3倍至10倍”。据说,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条件来确定。但是,部分省份又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职业挂钩。可见,不但征收标准不一致,而且征收依据也不统一。这样一来,过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可能还会存在,也给基层留下较大运作空间,仍将出现“同孩不同价”等现象。【详细

  如果说计划内和计划外生育的孩子的差异,是短时段内历史造成的无奈之举的话,计划外生育的孩子仍因社会抚养费而人为造成的“生而不平等”,则完全可以避免。【详细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一把尺子量到底

  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随意性,直接影响征收的额度以及制度的严肃性。而在同一地方,同类违法行为所缴纳的罚金却可以相差数倍,这显然有悖公平。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抚养费的最大问题是“同案不同命”,“这种弹性,显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卫计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已于2014年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与现行办法相比,条例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关注,被赞有助于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不过,也应看到,在3倍上限之下,社会抚养费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议价空间,同时对于生育四胎、五胎等多胎行为,如何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还需各地自行制定具体标准,因此在期待新条例出台的同时,各地政府还要端正态度,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详细

  让社会抚养费反哺社会

  在法理上,社会抚养费是由于计划外生育带来政府超额投入、消耗社会资源、挤占其他社会公共福利,而由计划外生育人承担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补偿而非限制才是社会抚养费的核心功能,补偿功能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到这项收费的正当性基础。

  究竟该如何使用这笔社会抚养费?有人提出,可将社会抚养费“成立国家基金用于救助失独家庭”。这既体现出国家对失独家庭的责任,更彰显出制度设计的公平价值,无疑更加符合设立社会抚养费的初衷。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立足补偿功能,研究出更多类似的公平性使用途径。而不管如何具体设计社会抚养费的用途,都必须明白一点:社会抚养费不是财政收入的来源,不能用于财政,更不能私自截留用于计生部门自身的福利待遇。只有将其用于“反哺”社会,社会抚养费才具有根本的正当性,这是立法的前提。【详细

  微言大义:

  @MapleLee楓葉:罚款标准明确了,罚款的流向明确了没有?  

  @林家的沈小姐:别说超生罚款,现在用钱请我再生一个我都不生。养一个孩子的成本有多高,物价多高,房价多高,生完政府帮我养啊?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对于收入差距较大的不同人群来讲,同样的计划外生育所带来的“社会抚养成本”当然不同。反观当下的现实状况,计划外生育人群多集中在较贫困人口或较富裕人口,这两个群体的财力差距极大,这给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带来了巨大挑战。而由于抚养成本的上升,全面开放二孩后,中产阶层的生育意愿并没有明显增加。试想,如果“橄榄形”社会真能达成,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还有必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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