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每月扣1元捐款,是募捐善款还是政绩?

2016年08月29日 08:10   来源:东方网   吕好玫

  报载,如今,不少用人单位都会在特殊时期组织员工开展募捐活动。最近,通州的徐先生就因为每月1元的募捐款将某日化公司告上法庭。用人单位能不能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募捐款呢?这一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见8月27日的《北京晚报》)

  单位每月扣1元捐款,虽然扣的不多,也是出于一片爱心,但经不起法律法规推敲,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每月扣1元捐款,等于是扣工资,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违法。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代扣的工资四类情形中,没有捐赠这一项,也就是说,未经劳动者许可,任何用人单位无权代扣代缴捐赠款项;否则,违反法规。另外,《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显然,是否捐款由劳动者个人说了算,用人单位无权强迫摊派。而今,单位每月扣1元捐款,就是强行摊派,违法。可见,无论做什么善事,都应该杜绝直接“从工资中扣捐款”,只有经过公民书面同意,用人单位才可从工资中扣捐款。

  问题是,像这样直接“从工资中扣捐款”的事例并非个案,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许多地方发文件、下指标的“捐款”,你主动捐更好,不主动捐也得捐,甚至有的直接“从工资中扣捐款”。当自愿“捐款”变成摊派之后,这不是在募捐“善款”,而是在募捐“政绩”。试想,如果真想鼓励职工自愿捐款,只要在本单位设立捐款箱就可以了。而今,“从工资中扣捐款”,把自愿捐款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摊派执行,爱心捐款扶贫变成了“政治任务”,捐款扶贫的真正含义丧失殆尽。而每件事物都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每个家庭生活水平高低不一,一些经济不宽裕的家庭如果像这样被强迫捐款次数多了,必然会伤害群众的感情,影响干群关系,且有悖募捐精神的初衷,玷污了传统美德,使“爱心”变了味。

  捐款扶贫济困,理应鼓励。但捐还是不捐、捐多捐少,应由个人根据自己意愿和经济条件来决定。若强行扣工资捐款,发文件、下指标捐款,必然会助长运用行政手段追求“慈善政绩”的错误倾向。殊不知,把行政权力隐性植入到慈善工作中,暗藏权力震慑,或许会得到暂时的满足,但已经在暗中伤害了慈善本质与和谐基础;这种权力寻租遭遇法治不彰时,自有权力越界野蛮疯长,各种名目搜刮民脂民膏的敛财行径就会变得越来越冠冕堂皇,群众的权利就会越来越被侵占,社会和谐无从谈起。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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