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营改增”需构建新的地方收入体系

2016年08月09日 07: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冯俏彬

  “营改增”已于5月1日全面实施。鉴于其高达1.1万亿元的减税规模,在当前财政收入总体下行的格局下,推出确实不易,但由于没有得到财政体制改革等其他方面的同步配合与策应,反而出现了一些适得其反的效果。试举两个方面的数据为证。一是1至5月,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总体高于GDP增速。二是4至5月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增长,甚至进入6月以后,理论上已经消失了的营业税仍有少量增长。“营改增”的本意是取消营业税,现在却出现营业税爆发式增长的怪事。一方面,上上下下都在喊减税,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却在不断增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从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上,似乎可以发现答案。一般情况下,营业税对于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均在30%以上,绝对是地方财政的主力税种。早在2013年,“营改增”就开始在全国推行,但似乎一直没有正面回答这样一个关键问题:营业税取消后,地方财政收入怎么办?三年多来,各路专家学者的研究不可谓不丰富,但在相关改革设计上,始终没有给出过明确答案。可以说自“营改增”试行以来,地方财政就始终处于紧张与不确定的状态。由于支出是刚性难减的,因此地方政府自然会加大对其他税收、非税等的征收力度,并发起对营业税的“运动式”清缴。上述在财政收入上出现的种种异象,就是“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收入体系风雨飘摇心态下的“主动”应对所致。

  因此,在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应当同步构建新的地方收入体系。或者说,应当将“营改增”与中央地方财政体制这一更加核心的改革放在一起通盘考虑,合力推动。现在的情况是,作为国家治理基础与重要支柱的财政,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预算体制改革方面收效明显,税收体制改革方面却进展迟缓,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在这方面基本没有大的动作,整体改革不同步、不配套,而且越重要的改革进展越慢。这就是“营改增”孤军深入后,马上面临险境的主要原因所在。

  中央转移支付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给付有两种形式,一是税收返还与分享,二是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长期以来,第一种形式在我国中央对地方的给付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保证地方既有财力,出台的过渡方案就是将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从75∶25调整为50∶50。必须直截了当地指出,这一过渡方案是存在内生性缺陷的。因为这与国家更大的目标——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型、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等相悖。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背后是企业对于生产经营地点的自由选择,是资本的自由流动,税基的流动性较大,本质上并不适宜共享。地方政府分享该税的比例越高,就越会把地方政府牢牢地绑在各种产值大的制造业、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上。

  结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今后要重点发展的是服务业而不是制造业,地方政府的职能应主要转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等方面,而不是一味发展经济。要达到这一目标,机制设计上就应当逐步降低而不是提高地方参与增值税分享的比例。

  总之,改革不仅要有决心有行动,还要有空间上的配合和时间上的协同。“营改增”不只是税制改革,更是地方财政收入体系的重构,高度受制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看,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也绝非仅是各自分多少钱的问题,更是事权、支出责任在双方之间的合理配置这一我国行政体制的核心所在。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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