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存包被冒领 超市难辞其咎

2016年08月08日 07:22   来源:红网   符向军

  8月5日中午,郝女士和男友小周将装有6000元现金和苹果6S手机的包裹存入超市储物柜里,后拿着小票在储物柜感应区域一感应,柜门打开了,但柜里面是空的,包也没了。监控显示,他们存包刚离开,就有一名男子拿着一张小票找超市客服,客服人员把4号柜子给打开了,然后那男的拿着包直接就出了超市的门。(8月7日中国新闻网)

  随着竞争需要和经营服务理念与质量的不断提升,许多大型商场、超市都向顾客提供了免费储物、存包的服务,一般有柜台人工寄存和智能化自助寄存柜(顾客自助存包)两种形式。

  应该指出,这种储物存包服务,在法律上并非都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了达成合意,还需当面点清特别是交付转移财物,这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顾客将贵重物品、包裹等交由超市柜台寄存,属于保管合同关系,但像郝女士这种通过超市免费提供的智能储物柜自助存包的行为,突破了传统的保管寄存范畴,属于新型的借用合同关系。

  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超市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只有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有偿保管的只要存在一般过失就需承担责任。

  而自助存包的情况下,超市不需承担保管责任,应由顾客自行承担借用责任,并应将借用物完好返还。但这并非说,超市对于自助储物服务可以免责。鉴于自助储物柜就安放在超市中,并未被顾客借出使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储物丢失的情况,仍要接受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考量。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就意味着,超市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如提高警惕、安装监控、专人巡逻等方式,来保障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不必担心自己的财物被窃。

  但显然,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伺机作案,捡起上一位顾客丢弃的存包小票,借口储物柜打不开,客服人员就轻易打开柜子并让其取走郝女士的包裹,而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比如询问核对男子身份、柜中和包裹里所存物品等,凸显了超市在小票管理、储物柜智能设置以及内部管理上的安全漏洞和严重疏忽。对郝女士的包裹被他人冒领灭失,超市难辞其咎。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对郝女士放在自助储物柜中包裹丢失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由郝女士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郝女士未按存包须知要求,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交由超市人工看管,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应分担责任。

  那名男子则涉嫌诈骗,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包裹物品确实价值2000元以上较大数额的话。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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