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请假经商被警告,涉法问题上应一视同仁(图)

2016年06月28日 07:31   来源:西安晚报   

  请病假在家里做生意,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还全额照领……6月21日,济源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问题,最终,张嫣嫣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并追缴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6月27日《大河报》)

  患肺炎治愈后,谎称患上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在家经商,工资照拿——实际是骗领工资,仅受到纪律处分,这恐怕又是以纪代法。

  病假造假,不仅违反党纪政纪,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并且,从劳动关系上说,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公务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是合同制,但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相同的。至少,以造假的病假条请假是一种无效请假,而无效请假则是一种旷工行为。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应予辞退。这种事若发生在民营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保住饭碗的可能性非常小。而制度规定和法律原则在体制内所以“不适用”,根本原因,一是体制人员违法违规不直接损害监管者利益;二是自我监督的规则,导致了体制内执法自成体系。

  端午期间,网上流传“端午节拼假攻略”,有法律人士提醒,员工虚假请假可能触碰法律、涉嫌诈骗。而到了政府部门,却绝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这也充分证明,在涉法问题上,体制内是“自成体系”的。 文/马涤明 图/朱慧卿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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