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研究生死亡 用<劳动法>规范导师和研究生关系

2016年05月31日 07:24   来源:羊城晚报   周云

  李鹏是华东理工大学研二的学生。前几天,他在上海一家工厂的爆炸事故中遇难,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调查发现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事发工厂的股份。据介绍,张建雨在上海、浙江等地投资多家工厂,他曾多次安排学生在这些工厂进行商业研究或实习。目前张建雨已被刑拘。

  高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出现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见诸媒体了,比如上海交大9名博士生集体要求更换导师,闹出人命的也不是第一次,不久前南京邮电大学研三学生蒋华文难以忍受导师张代远的压迫,跳楼身亡。由于求学的缘故,让一个个年轻的生命消失,委实是令人痛心的。

  而媒体报道的只是冰山之一角,在当今的高校,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异化,产生问题和矛盾,已经比较普遍。绝大部分的矛盾,起因都在于导师要求学生“干活”而学生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异化,根源就在于这些“活”的异化。因为在现实中,导师让学生干的活,往往会超越正常的教育教学的范畴,而染上了浓浓的商业味道。也就是说,导师让学生干活,不是为了教书育人,而是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甚至是免费劳动力),为自己打工赚钱。

  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事实上已经存在雇佣关系。导师利用研究生的劳动从中获利。既然是雇佣关系,就应该按劳付酬。但恰恰这一群体是被《劳动法》遗忘的角落,他们的报酬、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实验条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李鹏就是这样的师生关系的牺牲品。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样畸形的师生关系仅靠导师的自觉、学生跟老师的博弈以及高校的内部管理,难以修正,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在这个问题上,《劳动法》不能缺位。首先我们要明确老师和学生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必须严格禁止老师把学生当作牟利的工具。同时也要看到,在当前高校的项目制之下,高校教师与政府、企业之间,以项目为纽带,形成了事实上的商业关系。而完成这些项目,研究生一般是主力。于是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必定也会形成事实上雇佣关系。因此必须用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研究生的权益,特别是在报酬和实验、生产条件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让研究生劳有所得,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

  当然,也不能把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全部都置于《劳动法》之下。并不是所有导师让研究生干的活儿,都是为了牟取利益,很多是为了培养学生进行正当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而且这些研究和实践,往往无利可图,导师无力给学生发放报酬。现实中也存在学生因为没有报酬,而以各种借口推诿老师布置的正当任务,老师常常也无可奈何。因此在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老师教育学生的权利。《劳动法》在这个问题上实施的边界,应该仅限于老师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项目。除此之外,在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上,相关的校纪校规,也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