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 “小鸟”惹了大事

2015年12月08日 07:25   来源:新民晚报   郁晶陶

  先看一段事件描述:“小闫原本是郑州一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发现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去掏了一窝共12只。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出钱购买。等到再次去掏鸟的时候,引来警察,最终,获刑10年半。”

  如果不看事件的详细报道,大概会觉得当事人很“冤”:不就是掏个鸟窝?然而,微博上这短短的100多字,完全不能体现此事的严重性质。当事人掏的不是普通鸟类,而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燕隼是一种猛禽。从图片上看,燕隼长着一张猛禽脸,幼鸟也有猛禽的明显特征,不太可能与其他鸟类混同。据专家所说,燕隼一般每年产2-4枚蛋,且猛禽领地很大,巢与巢之间距离很远。要掏12只雏鸟,肯定是多次所为,颇费功夫。当事人第一次掏了燕隼12只,第二次又掏了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共4只,而且小闫还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曾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转卖。他的行为,恐怕不能淡化为“无意”或“无知”。

  再看量刑。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隼类10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小鸟”大事,给人不少启示。一方面,信息提供者不能误导受众,单看开头那段描述,也许会让人同情当事人。他的“大学生”身份,也让不少人惋惜其前途,认为量刑过重。但幸好,许多人了解事件详细过程后,有了较客观的判断。这可能也是因为,“大学生”这个身份带来的刻板印象,“威力”不怎么强大。基于种族、地域、性别、年龄、收入、教育程度等等,一个人可以有多种身份,甚至可能被贴上多种标签,换个身份或标签,给人的先入为主的印象很可能就不同。我们在旁观一个事件时,有必要意识到刻板印象的存在,并避免它们误导认知和判断。

  另一方面,这也是个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与法律知识的好机会。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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