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消息一出,关注的人很多,质疑者也不少,最大的质疑就在于对“不合理低价游”的处理处罚过程中,是否要追究游客一方的法律责任。质疑者的理由在于,在“不合理低价游”中,游客往往是受害者,本身权益就受到了旅行社、导游和商家的侵害,现在却又要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甚至还要“吃官司”,这不是对游客的“二次伤害”吗?
但这种观点在现实中真的站得住脚吗?我看未必。国家三令五申反对“低价游”,更是针对“低价游”现象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而旅行社为了规避监督和处罚,往往以和游客订立虚假合同的方式来“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然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游客的权益自然会受到侵害。这种“阴阳合同”现象目前在旅游行业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在签订虚假合同的过程中,游客并非不知情,因为作为成年人,是完全知道这种“零负团费”的合同是不合情理、不合常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游客还愿意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无非还是贪图便宜的心理。而游客的这种做法,本质上说也是一种弄虚作假,客观上已经涉嫌和旅行社串通一气。
很多人都记得电视上的一句著名公益广告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说明“买方”并不总是无辜的,他有时候扮演的其实是一种合谋甚至说助纣为虐的角色,那么在进行责任划分、法律处罚的时候,他就不可能完全免责。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也是想通过约束游客一方的行为来实现对旅行社一方的监督和约束,进而维护旅游整体秩序的健康发展。
这次的新规对旅行社来说似乎是老调重弹,但是对广大游客来说,却是一个严肃的警醒,那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为了旅游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必须坚决对“不合理低价游”说不,而不是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配合旅行社弄虚作假。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