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奖励拾金不昧新规值得推广

2015年10月14日 07:17   来源:法制日报   史洪举

  明确应对拾得人进行奖励可谓立法进步。有助于权利人、拾得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共同化,有助于让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的思维深入人心

  征求公众意见三年多后,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10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按拾获物价值10%对拾遗者进行奖励的条款曾引发巨大争议。赞同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则表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笔者认为,在完善社会体制建设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台类似奖励办法很有必要,属于以法律形式对善行义举进行肯定褒扬。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的,应该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可向权利人支付奖励,但实践中,埋藏物、隐藏物与遗失物一般可参照相同的规定和法理。而且,权利人应兑现悬赏承诺的规定也从侧面印证拾得人可以获取一定酬劳。同时,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由此可见,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不仅与上位法不矛盾,而且符合有关立法的精神。

  奖励拾得人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拾得人作为无因管理者,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拾得人妥善保管遗失物显然需要耗费一定成本,权利人或受益者作出补偿或奖励无可厚非,民法通则也明确无因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对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各地均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拾金不昧也属于为他人或国家利益的见义勇为之举,给予适当奖励没有什么道义上的障碍。

  其实,奖励拾得人并不意味着道德沦陷,也不必担心会被不法者利用。给予奖励是有关部门的义务,获取奖励是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如果拾得人希望获取酬劳,完全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如果其愿意高风亮节,则可放弃索酬权利或将奖励捐赠慈善事业。转赠或放弃奖励说明拾得人道德高尚,值得学习,但索取奖励不代表拾得人见利忘义,更不能通过道德绑架要求拾得人放弃权利。在公安机关作为拾得物管理者和奖励发放者的情况下,也不必担心被不法者钻空子,盗窃者冒充拾得人的话只会自投罗网。

明确应对拾得人进行奖励可谓立法进步。有助于权利人、拾得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共同增进,有助于让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的思维深入人心。在国家层面和其他地区的立法中,在平衡拾得人与权利人利益时,有必要借鉴该规定,将拾得人权利法定化、常态化。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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