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港爆炸事故善后看重大事故问责的学问

2015年09月01日 07:54   来源:新民晚报   何小手

  重大事故发生后,除了事故的原因,外界普遍还关注问责,即便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人们都倾向于希望有人能站出来承担责任。这样的诉求容易理解,如今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问责成了核心的一环,反映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有官员为事故付出代价。当然,类似的做法未必就是严肃的问责,比如地方长官被撤职,它经常只是一种舆情应对策略,待事态降温,涉事官员可能又会悄悄复出。因为很多时候问责与人们的预期相差甚远,今天问责所起到的抚慰人心的功能,并不像过去那样强大。

  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人们纷纷讨论到底什么人要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事发后民间有很多猜测,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神秘背景”一度成为舆论热点,按照经验,类似这种充满阴谋论的讨论往往经不起推敲,到最后都会被否定,当然,简单将其定义为谣言又未必合适,因为具体的猜测可能存在偏差,但逻辑却有合理之处。前段时间新华社的报道提到,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确有着非同寻常的人脉关系,种种细节显示,事故并非纯粹因为偶然因素导致,此前安全隐患被忽视,该有的监管环节被忽略,是导致事故的关键。那么,如此一来,问题接踵而至:谁来负责,应该采取何种方式问责?

  面对这样的报道,人们自然而然会思考,随着问责的推进,接下来到底是像过去那样,仅仅将责任归结于工作上的失误,对其采取行政问责,还是上升到另一种性质,比如说涉嫌刑事犯罪。前一种定性意味着有人要丢官帽,不过这是传统的做法,其实杀伤力非常有限,而后一种问责则力度十足。许多专业人士认为,因重大事故而开展问责,应该强调法律的作用,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党政机关内部的处分,他们的依据是,法律问责强调事实,具有说服力,而内部处分则充满不确定性,可能问责过于轻飘,也可能出于舆情应对,内部的问责冤枉了人。

  这一次天津港爆炸事故的问责,除了企业负责人被警方控制,接下来可能要受到刑事处罚外,让外界感到意外的主要有以下两个细节,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展开刑事调查,责任人被刑事立案,二是涉及的官员达十多名,他们此前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任职,多承担港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这样的问责披露后,媒体评论提到,期望它成为“彻底调查彻底公开和依法追责以儆效尤的样本”。相对过去的事故应对而言,这样的问责的确更有诚意,这可能与事故极其恶劣的后果有关,但抛开事故背景,这种问责思路今后也有必要推广。“舆情应对”是公关意味浓厚的学问,在信息发达的今天它的价值在逐渐降低,合符法律规范的问责才能被认可、被接受。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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