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是“帮倒忙”吗?

2015年08月31日 13:07   来源:CE.cn   

  新闻背景: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积极意义】这是对女职工的体贴与保护

  “更年期”伴随着女性绝经等而出现,是因生理退化而引起的一个人生不适期。在更年期内,女性会有一系列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包括焦虑、失眠甚至抑郁等等。这种生理与心理问题的出现,当然会影响到女性工作。比如不再适合某些劳动岗位。对此,法律赋予女性更年期“换岗权”,这是对更年期这一生理自然的正视,更是对女性职工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具有法律示范与带动效应。随着山西省“第一个吃螃蟹”,其他省份必定会效仿,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将在更年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用人单位在法规的约束下,也将更加注重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这显然是法律的进步,也是整体社会文明的提升。【详细

  关心他人,也是关心自己。现代社会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将越来越细化,每一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特殊照顾。而这也是通往福利社会、市民社会的一个必经之路。【详细

  【令人担忧】很可能变相加剧女性的就业难度

  要看到,对女职工的保护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有时欲速则不达,甚至好心办坏事。比如,现行法律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软对抗”。当前就业市场上,存在着“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利”字当得,考虑到女性的特殊性,在招人用人时“重男轻女”,甚至“只要男不要女”。而现在,“四期”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更年期”,很可能变相加剧女性的就业难度。

  就业是双向选择的结果,企业很容易“打擦边球”。在日常监管中,有关方面也常常要看市长和市场的“双重脸色”,在支持发展的理由下,对企业的一些违规做法本来就是姑息纵容。一个佐证是,劳动保护法规“国家版本”,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很多地方稳增长、求发展的压力十分巨大。在这一背景下,对于“更年期保护”这一“附加题”,又会有多少抓落实的行动自觉?【详细

  【建言献策】比出台规定更重要的是保障权利落实

  显然,要落实这个权益,并非出台一个规定、提出采用信任管理措施那么简单。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把这些规定和措施统统落实到处,政府部门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比如,广泛宣传政策,深入用人单位检查,建立维权机制,发布违规信息,惩罚违规单位等,一个不能缺。【详细

  保护女职工有想法更要有办法。从问题导向出发,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对用人单位提出道德要求的同时,还应该拿出更多有创意的办法。比如说,能不能建立一项关怀政策,建立“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这“五期基金”,对企业提供适当补助?能不能发挥市场力量,推出“女性五期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在制度设计上更有女性视角,国家、社会、单位、职工群策群力,无疑有利于善意取得善果。【详细

  微言大义:

  @小皮球和香蕉梨:完了,女性更不好找工作了。

  @超级兵的粑粑:更年期基本都在45岁以后了。。。不知道管女性找工作什么事,用人单位会为了一个二十年之后可能发生的事不用女性吗?

  @昨天走走道疯了:肯定得支持,但是我认为,没有员工敢和老板提这种要求。

  @牛人赵大:更年期综合症怎么签定?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一项政策是不是“帮倒忙”,还要看其能不能真正落实。就“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来说,最大的障碍在于企业不配合。这也无可厚非,在法定条件下,企业有权利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对那些配合的企业,若能给予一定的补偿,将会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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