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人法”比“好人法”更可行

2015年07月28日 07:39   来源:西安晚报   张枫逸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拟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7月27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多地发生害怕担责无人施救和好心相救反遭诬陷事件,让人们对以立法形式鼓励和保护好心人的呼声高涨。于是,“北京拟出台“好人法”破解街头想扶不敢扶现象”的消息一经披露,迅速引发关注。不过,细细读过新闻内容之后,许多网友又觉得并不过瘾,似乎距离心目中的“好人法”还有一定差距。有人指出,规定只是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不适用所有公众;对于好心人施救能够免责,规定也没有提及。

  这不是立法部门过于谨慎和保守。毕竟,作为一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地方法规,该条例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紧急现场救护需要一定的专业性,要求施救者本身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也是情理之中。而条例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好人法”。同时,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坦言,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因此,我们并不能对地方出台“好人法”有过高期待。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人所理解的好人法,就是“好心人施救一律免责”。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即使备受推崇的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也只是保护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比如,车祸后的伤者存在出现颅内出血、颈部和背部伤势加重的隐患,如果贸然将其从汽车内移出,很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这样的施救就属于不合适的措施,不受到免责保护。

  再者,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尽可能杜绝一切漏洞。诚然,从弘扬社会正气的立场出发,我们希望给予好心人更多的鼓励和保护。但在现实中,倘若真的为救助者提供100%的免责保护,就存在法律被利用的风险。有专家就提出一种假设,“一人驾车撞伤一行人,下车假装提供救助,实际上故意弄死被撞者,然后谎称不是自己车撞的,是路过做好事。”显然,类似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相比“好人法”的立法难度,出台一部《坏人法》或许更为务实可行,也同样可以鼓励和保护好心人。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其实体现的也是限制“坏人”的立法思路。比如,要求被救助人承担举证义务,诬告救助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影响个人信用。思路一变天地阔,做好“坏人法”的文章,明确规定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我们走出立法困境,让社会上坏人越来越少,好人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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