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回捐款 可宽容不可纵容

2015年06月05日 08:25   来源:西安晚报   张玉胜

  6月3日,患白血病女孩小乐平一家收到一份要求退捐的说明函,广州一家爱心企业联系上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希望在打给他的20万元爱心款里,退回15万元。“原计划捐款金额为2万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误办理成20万元(多加了一个零)。经重新考虑,愿意捐款5万元,多汇的15万元请依原路退回。由此,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6月4日《南方都市报》)

  “捐20万索回15万”的慈善反悔,着实让人感觉有些不爽。不过,在笔者看来,假如此举确如该企业所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人们对这种事出有因的“反悔”行为应当予以理解与宽容。毕竟慈善事业是一项由人们自愿、助人为乐、爱心奉献的温馨与温暖活动。企业捐款缩减,爱心并未打折,更何况实际捐款额已由原定的2万提高至5万。正如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所言,“不管怎么样,还是很感谢这家企业的爱心,对方这么好心,我们不能贪小利而忘大义”。

  人无完人。人们的任何工作都不可能不出现失误和纰漏,更遑论情急之下的忙中出错,甚至包括那些颇具巧合意味的操作疏漏。比如,把2万汇款误办成20万汇款,而此类“多加一个零”键盘失误,就曾经被赵本山作为小品中的“包袱”笑料搬上舞台,足见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不足为奇。对财务人员款项汇错的工作失误,我们可以批评其工作不认真,但无须以此质疑企业对慈善的诚意与热情,更不必非要强求企业为顾及颜面而“将错就错”。

  慈善是自觉自愿的个体,但同时也是有法可依的法律行为。捐赠人一旦完成了捐赠,就与接受捐赠人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法律及赠与合同的规定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正如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国所言,不管企业是不是人为造成的意外,其法律行为上赠与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反悔问题。如果受赠者拒绝退还,捐赠的乙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一个想退,一个愿退”让此事有了“和谐解决”的结局。但宽容不等于“认可”,更不意味着“放任”。慈善作为人们为人处世、袒露心迹的常见性社交活动,理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底线。其实,“20万”之说也并非仅为财会人员的失误巧合。据这家企业的总裁秘书吴先生称,“刚开始想过捐那么多(20万元)”,但自己代表不了企业,当时财务接到的是其经理指令,便将20万元汇过去,最后企业领导批下来的只有5万元。“退捐门”暴露出该企业决策有失严谨和相关法律常识缺失的管理短板,也势必对慈善诚信造成的负面影响,“道歉”之余更需认真补课与堵漏。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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