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可推广约定义务模式

2015年06月05日 07:20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庹新岗

  在深圳龙岗盛平社区发出“救救10岁患白血病的女孩小乐平”倡议之后,社会各界对小乐平的爱心捐助款额达到了105万元。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与社区服务中心签协议,每月提交使用明细,将余款捐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没想到事情突变,冒出“退捐门”:答应捐20万元的广州某企业要求退回15万元。(6月4日《南方都市报》)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按照《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企业既然在媒体上做出捐款20万元的表态,就不能撤销。即便企业有异议,也应该遵循法律程序申诉。

  当然,笔者并不是否认企业的善心,毕竟社会公益事业正需要这样的爱心企业来扶持。事件的最终结果,也是双赢的。企业做了力所能及的事情,也不妨碍小乐平的治疗。只不过,如何在不损害慈善“扶贫济困”初衷的前提下,让捐赠双方的权责诉求达到均衡,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一方面,笔者并不赞同捐赠反悔权被滥用。公益捐款作为扶贫济困的应急方式,对于获赠者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当救助资金充足时,退捐的恶果可能并不明显,而一旦出现获捐者亟待“救命钱”脱困,捐赠者却中途撒手的情况,社会爱心就有可能受损。法律之所以规范“表态要捐赠,事后却不到位”的行为,也是基于此考虑。

  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捐赠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捐给有需要的人,那么其善心也应得到相应的嘉许。这种嘉许既可以是对其善举进行表彰,也有必要对捐受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晰。

  《合同法》规定,赠与行为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捐赠者在捐款时,可以就相关义务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受赠人要定期公开善款使用情况;当善款未用完时,应将余款捐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或者直接返还给捐赠者。事件中,如果双方之前就进行了类似约定,那么就不会出现之后因“退款”引发的风波。

  而且,在当前人们慈善意识还不成熟的语境下,这种约定赠与行为义务的形式,或许还需要第三方来督促规范。新闻里,受赠者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余款使用协议,就是比较好的尝试。除此之外,公益机构还应有更多作为。比如,可以在捐赠时,主动告知捐赠者有此项权利,甚至为其起草约定提供参照蓝本。如此,既可以保证捐款使用的公开透明,也没有增加捐赠者额外的负担。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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