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要经得起“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

2015年03月26日 13: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评论员子房先生认为,立法为民,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不受侵犯,是立法公正的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性,不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因此,每一部法律法规都要经得起“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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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重点,让改革发展沿着法治轨道前行。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法治和改革是两个轮子。各部门要多从全局角度考虑问题,坚决摒弃部门利益。对于那些不符合人民利益的部门权力,要坚决破、坚决改。(3月25日中国政府网)

  现实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当某些权力部门的工作做得不好或者公众不满意时,他们美其名曰“法律法规不健全”。可细究起来,他们所说的“不健全”却是法律法规中为本部门争权争利的“规定不健全”。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各行政机关从自身管理需要出发,纷纷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立法形式,尽最大可能扩大自身权限。其中难免夹带“私利”,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现象并不少见。部门立法很有可能“越界”,造成法规“打架”。一方面,一些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任性”行政行为,也容易导致权力的失衡和失去制约。另一方面,他们该负的责任不负,还以法律的形式规避掉,这也是典型的懒政怠政、为官不为。

  更重要的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侵犯了民众的正当权益。公共权力本该为公众谋福祉,它一旦与部门利益结缘,必然导致权力的扭曲、变异和腐败,不仅违背行政伦理,而且损害政府形象。

  让部门的利益“不再任性”,源头在立法。

  不久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例如,草案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防止部门利益继续扩张,还可以依靠三种方式:一是立法回避制度,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部门不参与起草工作,可以采取委托起草等方式;二是立法公开制度,立法的每一步都应该让社会公众看得见;三是立法参与制度,受立法影响的相关人有权参与立法,表达意见。

  当然,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法治建设”要尊重“社会文化传统”。法治推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一个大的框架内有所变通、预留一定弹性空间,这样做也往往更符合实际。法治本身有其道德基础,立法要为今后的改革探索预留空间,不能让不合理的法律给今后的改革再制造障碍。

  去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15件,制定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38件。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已通过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点立法项目。

  立法为民,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不受侵犯,是立法公正的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性,不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因此,每一部法律法规都要经得起“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子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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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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