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安全感从哪里来

2015年03月20日 09:42   来源:人民日报   凌志峰

  从事公安工作,我经常问自己:群众的安全感从哪里来?回答好了这个问题,才能交出一份让群众满意的答卷。

  安全感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却取决于很多客观的因素。去年9月,我参加了一个座谈会,跟群众一起聊交通管理问题。从普通司机到公交公司老总,大家都有话要说,甚至连摄像同志也放下机器发言。一个强烈的感受就是:不管什么问题,只要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到群众感受,都是我们要花工夫、动脑筋、下力气解决的。

  可以说,有良好的公共秩序,公众感觉生活、办事都能掌控、可预期,甚至能放心、舒心,这才有安全感。比如,偷盗拐骗可能是“小案子”,但对于受损失的群众来讲就是100%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样也不能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一个个“小案子”中流失。所以,要重视大案,也要多破小案。再比如,平时工作生活中,群众看到身边有“穿警服”的就觉得踏实,因此我们多开展“驻社联巡”活动,通过提升见警率、管事率,让群众增强安全感。

  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可以把握好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群众”,另一个就是“法治”。

  公安工作是最直接的群众工作。切实从“数据上的平安”转变为“群众感受上的平安”,公安工作才能取信于民,公众的安全感才有坚实基础。其实,群众的力量,也是公安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著名的“枫桥经验”发源于我们绍兴,其成功之处,就在于紧紧扭住群众工作这条主线。现在,我们也拥有了很多“枫桥式”派出所,就是希望能依靠群众化解矛盾,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在此基础上,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营造出社会治理人人参与、社会平安共建共享的氛围。

  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理念,也是方法。当然,还需要有制度化的保障和支撑。这不仅体现在“于法有据”,更体现在对社会秩序和价值理念所起的稳定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是法治建设的先行者和践行者,必须牢固树立法治信仰,首要一点,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协调利益。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特别是正视当前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的突出矛盾,把握好合法和非法、合理和无理的界限,有区别地纳入法治轨道。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让群众通过法定程序来表达诉求、解决纷争。

  给群众以安全感,是公安部门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行政伦理;公众的安全感,不仅是公众的心理需求,更是全面小康的重要一环。坚持群众路线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才能不断提升公安执法能力和公信力,有力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作者为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公安局长)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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