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嫖宿幼女罪势在必行

2015年03月04日 07:35   来源:西安晚报   李英锋

  “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3月2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积极信号。(3月3日《南方都市报》)

  在笔者看来,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是“已有积极信号”,而是势在必行。

  1997年,立法部门在修订刑法时,将嫖宿幼女罪列为单独罪名,本意是针对在一些奸淫幼女案中存在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自己谎报年龄,属自愿行为,有金钱、财物给付或约定”等情节,对犯罪行为进行更精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的惩戒,推进司法公正,但从这么多年的执行效果看,却往往事与愿违。

  一者,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15年,而强奸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诚然,嫖宿幼女罪的起刑为有期徒刑5年,貌似高于强奸罪的起刑——有期徒刑3年,但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应按强奸罪从重量刑,也就是说,奸淫幼女的起刑应该明显高于3年。对比之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比奸淫幼女罪行的量刑轻了不少,惩戒震慑力大大下降;二者,在现实中,有不少涉嫌“嫖宿”幼女的人仅受到了行政处罚,或者根本就没有受到处罚,有些以暴力、胁迫、金钱引诱等手段奸淫幼女的人却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其中不乏一些公职人员),问责大打折扣,甚至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空子”,起了变相袒护的作用,激起民愤;三者,嫖宿幼女罪让幼女从受害人变成了“失足女”,这是一种莫大的侮辱和伤害,与保护幼女的原则相悖。

  嫖宿幼女罪已经无法适应保护幼女权益的需要,两者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尖锐,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日显荒诞、尴尬,副作用越来越大。从嫖宿幼女罪设立的那天起,法学界以及民间就争议不断,而近年来,随着嫖宿幼女罪的弊端日益显现,对嫖宿幼女罪的质疑和批评越来越多,越来越猛烈,有些人甚至直指嫖宿幼女罪为“恶法”,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人士、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人士都为此奔走上书。显然,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了足够的民意基础。

  在舆论的压力下,司法部门对嫖宿幼女罪的使用率越来越低,而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则几乎将嫖宿幼女罪束之高阁了,也为进一步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做了很好的铺垫和递进。在这一意见的指导下,各地司法部门进行了积极实践,对于涉及到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主要按照强奸罪从重量刑。可见,司法部门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实践基础,做好了准备。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只欠立法部门尽快统一意见,下定决心,履行修法程序。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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