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5.8亿产值报成44亿 统计造假有治还是没治?

2015年02月22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如果总认为就是几个数字,不必大动干戈,那不仅与“法治国家”的方向背道而驰,事实上也是对最大的腐败的宽容和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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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这是湖南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2月15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

  严格讲,统计造假由来已久,不算新闻。新的是数据屡创新高,5.8亿元的产值竟然上报为44亿元;新的是造假手段肆无忌惮,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个小小的衡山县,统计造假就这么触目惊心,放眼全国,恐怕形势也不会乐观。比如同在湖南,长沙市某区在统计和“三经普”中也存在严重的虚报数据行为,有的虚报数是实际数的80多倍。这些情况,在说明我国“统计”形势依然严峻的同时,更让人深思:统计造假,有治还是没治?

  统计造假的危害无需赘述。正因为如此,统计造假被认为是最大的腐败。然而,对这等腐败行为是如何处理的呢?就以上述造假行为而言,除了“下决心挤掉统计中的水分”,对违法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对责任人也就是些诫勉谈话、行政记过处分,最严重的不过是行政撤职。显然,用这样的处理来应对最大的腐败,太过手软,很不对称。无怪乎统计造假数据屡创新高,造假手段肆无忌惮,因为风险较小,有利可图。

  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对统计造假的态度很明确,办法也都有。无论《统计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统计局为此也曾经搞过一些“统计打假”风暴,可现实是,一方面,地方对统计造假问责执行不力;另一方面,风暴常满足于一阵风,雷声大雨点小,抓几个典型就告一段落了。截至目前,统计造假受到的最高处罚基本也就是行政处分,开除处分很少见到。这样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因而,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统计造假并非没治,问题在于没有让统计数据背后的法律责任落到人头。有评论认为,在此情境下,激活“严重统计造假可追刑责”的条款很有必要。这无须设立新罪名,只需对“严重”等情形进行界定即可。

  其实,即便不激活“严重统计造假可追刑责”的条款,也可让统计造假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细究我国刑法,在追究统计造假的刑事责任上并非毫无办法。我国刑法规定了渎职类犯罪,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统计造假的行为,影响了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给上级制定政策、实施决策带来误导,且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声誉和权威,情节严重的也未必不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情形,完全可以拿刑法“伺候”。

  总之,统计造假是有治的,关键在于提高认识动真格,认清危害不留情。如果总认为就是几个数字,不必大动干戈,那不仅与“法治国家”的方向背道而驰,事实上也是对最大的腐败的宽容和纵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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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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