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证据领域取得新突破

2015年02月05日 10:03   来源:法制日报   烨泉

  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无疑是一次突破,但这并不是终点,而恰好是一个起点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经发布就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民事诉讼是司法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这个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往往会细之又细。该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比一般的行政法规还要长,而这部司法解释亮点也不少,比如专章规范了民诉法中的公益诉讼,使公益诉讼这一让人们充满了期待的诉讼形式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当然,这一司法解释中最受媒体关注的还是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归根到底就是打证据,所以有关证据的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十分重要。2001年,最高法出台过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当时就有人提出要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加以规范,但是受制于当时的环境和国内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这一观点没有被采纳,当时的司法解释基本上还是坚持了传统的“书面”“原件”“文书”等概念原则。

  但是近些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对电子技术的依赖越来越强。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向法院提交录音、录像、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式的证据,法院也在逐渐地接受和采纳这样的证据,特别是在针对网络的诉讼活动中,法院更多会采信这样的证据。比如几年前,演员张馨予诉夏萨沙网络名誉侵权一案,其主要证据都是微博、博客一类的电子证据。

  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正如网友们所说的,体现了司法的与时俱进。当然,也有一些网友把电子证据与网络安全联系了起来,提出如果电子产品遭到网络攻击,数据被修改,是否会导致证据的不真实。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在司法活动中,证据讲“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关联性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里不做过多表述,而客观性与合法性与一些网友的担心有直接关系。所谓的客观性主要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被修改过的电子数据当然不具备真实性,也就不能被法院采信。如果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完全可以申请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被专业部门鉴定为不真实的电子数据,不具有证据的效力。虽然这个世界上会有不少网络黑客或高手,他们完全有能力修改电子数据,但是我们同样很清楚,大数据时代,我们在网络上的每一次活动都会留下痕迹,再高明的黑客也掩盖不住其网络活动轨迹,所以完全不必担心以虚假电子证据欺骗法庭的情况出现。而从这一点上讲,电子证据可能比一般证据具有更强的客观性、真实性。

  其次是合法性,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合法性,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被法庭采信。那么,信息时代,什么样的电子证据是违法的证据呢?这一点需要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比如通过黑客攻击手段,通过植入木马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不正常的情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证据,而不能被法庭采信。

  所谓的与时俱进说到底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要求我们的司法永远保持一个开放的心态。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无疑是一次突破,但这并不是终点,而恰好是一个起点。技术发展无止境,倒逼制度的进步也会无止境。在电子证据的身份明确以后,下一个问题马上就会接踵而来,如何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和规范电子证据制度,使电子证据能够达到“三性”的要求,让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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