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租房提公积金条件放宽 更贴近"穷人经济学"

2015年01月30日 15:26   来源:CE.cn   

  新闻背景:

  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月29日《京华时报》)

  此举是对过去习惯做法的一次纠正

  这项新规,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公积金本来就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旨在通过职工和单位缴存资金以获得住房补助。过去公积金的使用主要用于购房和装修,只强调了公积金在职工获得房屋产权时的有效性。然而,职工的住房保障权本不应以是否拥有产权为前提。在人员大范围流动的今天,许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特别是原籍不在缴存城市的职工,受各种条件限制只能租房。这也是国际城市的常态。无视这一现实,在公积金提取上对租房职工“从严”,既不符合公积金制度的原意,也有损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公积金虽是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但归职工个人所有,限制太多,损害了其个人所有权。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用于支付房租,是对过去习惯做法的一次纠正。这种纠正不仅对无房职工是利好,对于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同样是利好。这表现在,这一新政本身发出了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信号。【详细

  也更加贴近“穷人经济学”的本义

  这意味着,公积金的制度设置,已经开始为穷人办事了,哪怕买不起房子,公积金也能为“低收入者所用”,这样的纠偏,才是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之义。

  公积金放宽提取条件,转变为一项更符合“穷人经济学”的制度,这令人欣慰。但根据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保障”二字,便意味着还可以更贴近“穷人经济学”的本义。如有专家就建议,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租房,还应可以用于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使用;此外,如有特殊需要,比如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缴存职工也应该更方便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救急”。【详细

  不过,这还是属于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

  坦率来说,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只是破解其中的一个弊端。即便是按照公积金的“住房”定义,满足保障要义,除了购买贷款、支付房租之外,还有诸如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与居住、购房密切相关,事实上也应当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

  尤其重要的是,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不能等同于行政资源的管控,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以及保障的实质化。

  三部门有关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规”,虽然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这种打补丁的方式,既不是对该法规程序上的修改,也没有扭转公积金管理思路上的积弊,还属于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公积金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法治的要求,推动立法的顶层设计,屡屡爽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还是应当提上议事日程。【详细

  本质,公积金更应该用在对人的保障上

  公积金的保障性还应该延伸——不仅使用在住房和租房上,还应该使用在保障人的生存、生活、发展上。直接一点说,就是用在对人的保障上。有人会说,既然是住房公积金就应该使用在住房上,这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不被滥用。但住房公积金首先是作为一种保障性基金存在的,当人们的生存、生活出现问题,或者人们的发展急需用钱时,就应该让这笔一些人最大的一笔财富,使用起来而不是闲置下去——在生存、生活面前,保障首先是对人的保障,而不仅仅是住房的保障。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

  因此,在降低租房提取公积金门槛之后,还可以继续降低公积金提取的门槛,让其不再沉睡,让其回归到保障性基金的基本属性上,为最需要的人所用。希望,降低租房提取公积金门槛只是一个开始,随后公积金提取的门槛可以逐渐降低,这既可以减少寻租的空间,更可以让公积金财尽其用。【详细

  微言大义:

  @冯少贤F:存了3年的私房钱,终于可以取了!

  @Zusa太迷茫:不管是之前的什么双轨啊还是其他的政策,我这种凡人从来没看懂过……

  @猴的光影:用自己的钱还这么麻烦!

  @苑振哲:希望中国能变得越来越人性化,少些霸王条款,少些利益集团……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我们可以追溯到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订,那是典型的部门立法,财政部、建设部、央行三家部门博弈,最后,各得其所,财政部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部拿公积金管理权,央行代表商业银行拿利率差。王涌教授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变史表明:在缺乏民众参与的立法体制下,部门立法必然是“分赃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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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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