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扩大了其公共属性

2015年01月30日 08:02   来源:中国网   王传涛

  19日,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近日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住房公积金是确保在职职工实现住房权利的一项社会性福利,是我国社保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然而,长期以来,因为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的高设,以至于提取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成为一件难事。而中低收入者在根本买不起房的条件下,又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要勒紧腰带按工资比例上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也便距离保障公众住房权利越来越远。“动贫济富”之说,在近几年甚嚣尘上。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尤其是放宽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租房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显然对于相当一批中低收入者而言是一件幸事。在此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很明显,其中没有涉及到“租房”。而三部委联合发文修订这一明显的缺陷,无疑能够让更多的人受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公积金的公共属性。

  但是,必须要说的是,就现在情况来看,还原住房公积金的公共属性仍然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处于很低的水平,这份原本属于公众的财产,仍然被种种门槛固封在了某些个账号里,以至于这些账号里的金额越积累越多,据官方透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8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经达到7.03万亿元,覆盖1.07亿缴存职工。许多大城市的住房公积金,都平均结余1000亿元左右;另一方面,公众住房权无法得到保障,买不起房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两个现象之间的矛盾自然亟需破题。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自然是非常大的进步。然而,这距离公众的期待,距离彻底还原住房公积金的公共属性,仍然有很大的差距。而许多城市自行进行改革的做法,也值得相关部委学习仿效,比如,大连一些城市已经全部放款了;比如,武汉一些城市规定月收入1900元以下者可以定期提取公积金……

  无论如何,对已经存在了16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时完成新一轮的修订工作,是住建部及相关部委现在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有消息称,2014年年底前,住建部已经基本完成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并已形成修订草案稿。这是值得期待的,但是,到底修订之后的《条例》到底能带来什么样的改变,能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门槛降到什么水平,仍然是未知数。

  无论如何,有一些常识需要反复重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不是政府部门的“小金库”,它的所有权永远属于广大缴纳了此金的职工,是职工的合法财产,因此,相关部门要尽可能的降低使用门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还原它的公共属性。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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