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为何不能选择安乐死?

2015年01月27日 08:08   来源:中国网   舒锐

  安乐死,这是一个永远讨论,但却很难得出最终答案的话题。近日,伴随着安徽霍邱县熊正青夫妇为儿子请求“安乐死”的新闻报道,它最近再度进入舆论的视野。

  不论如何辩解,在法律上,毫无疑问,安乐死是对个体生命权的侵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有人主张,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为病人减轻痛苦,为社会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可以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使得本身客观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不为刑法所规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违法阻却事由呈现高度法定化的前提下,靠个人理性的推定是不能增加违法阻却事由的范围,这是推行安乐死所遇到最大的现实瓶颈。

  然而,在道义伦理上,安乐死却是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在西方学者的观点中,对个体生命的处置,有三条原则:一个是保护生命的原则,意味着不论何时,生命总是第一位的,个人无法处置;一个是解除痛苦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如果生命带来的不是快乐,而是痛苦,可以选择放弃;还有一个,是自主的原则,强调个人意识,个人选择的自由,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对生命权“任性”一下。

  在伦理上,特别是结合个案,确是有实足的理由来推行安乐死制度。当个体面临身体的灾难,继续承受这份无医疗意义的痛苦,是残忍的,不仅于病人,更是对其家人、朋友。

  基于此,不少舆论认为,应该给以安乐死以法律上的地位,从而让痛苦的人安详的死去。纵观当下的新闻报道,支持这种看法的人不在少数。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虽然适用于个体事件,但法律是规范的。正是因为这种规范使得法律具有很高的抽象性。这就意味着,法律规范必须能够反映社会的群体需求。

  正是在这样一种要求下,法律不仅要顾及申请安乐死的一方,还要考虑到当下其他的社会需求:社会观念的现状,医疗技术的水平,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中对于“生命”的普遍理解。

  在安乐死的纷争中,法律和道义似乎出现了矛盾,出现了选择不一致的情况。

  但仔细分析,法律所保护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法律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与道义上的生命的宝贵和人的自由,并没有出现截然的区别:为何不允许安乐死,虽然有违选择自由,但是却是为了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之下,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生命健康权远远高于选择的自由权。

  在实践中,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并不为多数,只是存在于少数国家和地区。这说明,安乐死作为一种伦理上有话语权的制度,存在一定的生命力;但要真正的,在制度上获得支持和承认,并非匆忙之间便从确定,还是有一条更长的路。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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