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严格限制公权力下的依照良法之治

2014年10月25日 06: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社会是发展的,法律是滞后的,所谓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做到穷尽一切。即使是“天网恢恢”,也难以保证个别恶行会“疏而不漏”,这是法律的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信仰法治、依赖法治的必然付出。

法治中国

资料图片(来源:刘君凤/东方IC)

  2002年岁末,某媒体邀请吴敬琏、江平、张卓元三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谈论法治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或许从那时候起,国人已开始逐渐认识到“法治”不是“法制”。“法制”是以法为工具之制,是指法律制度;“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以法的精神来治理国家。法治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能也为法治提供前进的动力。

  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写下了一句颇富哲理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各国走向繁荣昌盛的旅途中,确立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和建立法治等因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不论这些因素偏离哪个方向,总会招致逆转和挫折。

  中国人经历了千辛万苦,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终于认识到,市场经济是实现民富国强的道路。现代市场交换是一种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如果不是以一套正式的规则,例如产权规则、合同规则、信用规则等为基础并且由第三方来监督执行,就会导致普遍的失范。所以,现代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在一以贯之地勾勒着“法治中国”的蓝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

  同时,中央政府以“简政放权”为抓手,致力于清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凡市场能有效做好的就交由市场去做,主要提升做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特别是着力去创造并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加强宪法实施”、“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划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对司法制度进行结构性优化”、“提出培养普遍的法治意识的具体方法”等诸多亮点,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为建设“法治中国”注入新的活力。

  更重要的是,在改革要“啃硬骨头”的当下,这保证我们能够继续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路线向前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防止某些枭雄式的人物利用社会矛盾,用“打土豪、分田地”一类极端“革命”的口号,误导热切希望获得公平正义的大众,把他们引向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歧途,使建设现代中国的进程遭到中断。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这个观点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笔者愿意再次重复这样的观点:

  法治中国是国人追求的梦想,对于公民来说,应该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法治从来就不是“找个法治你”。

  虽然法治事关社会治理,但其核心却是“法律至上”,是严格限制公权力下的依照良法之治。法治要求公权力在行使时必须遵循“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的原则,尽可能地保持克制,无论其目的是善还是恶。

  社会是发展的,法律是滞后的,所谓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做到穷尽一切。即使是“天网恢恢”,也难以保证个别恶行会“疏而不漏”,这是法律的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信仰法治、依赖法治的必然付出。

  因此,不能允许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因为外在的压力或者其他某种因素而随意突破法律,即使其执法是为了善。(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子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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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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