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联手追逃贪官,经验可资推广

2014年10月23日 08:05   来源:羊城晚报   和静钧

   据《悉尼先驱晨报》报道,澳大利亚已同意协助中国政府没收近年来逃往澳大利亚的贪官转移的资产,双方的联合行动将在数周内展开,行动的目标将基于中方认定的已潜逃到澳定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名单。

  虽然这份名单并未公布,但海外媒体认为,名单里包括了近十几年来潜逃到澳大利亚的“大老虎级”贪官,如2002年外逃的前吉林省省长、前中国国家电网总裁、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

  自中国今年发起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以来,澳大利亚成了第一个表态配合中方行动的犯罪分子潜逃目的地主要国家。除澳大利亚外,美国和加拿大也是外逃贪官藏身的主要所在地国家,80%以上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就在这三个吸引移民的工业发达国家之中。

  中国与大部分外逃贪官藏身国家没有双边引渡协议,这是追逃追赃行动首先碰到的障碍。没有引渡条约,请求国的法律适用不能自动受到被请求国的司法配合,在外的追逃程序几乎无法启动。若退而求其次,以双边司法协助的原则来处理,那必然先有请求国的司法判决。由于我国尚未铺开“缺席审判”制,通过双边司法协助的通道的追逃,也未显示出强有力的一面,除非被请求国基于双边关系的考虑愿意尽力配合。另一方面,各国对大多数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基本趋同,但大多数经济犯罪的规定相差极大,尤其在涉及对“合法资产”还是“贪腐财产”的来源认定上不尽一致。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未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范围内展开追逃追赃行动,一般就依外国的法律起诉,最大的胜诉——这样可能性往往并不大——很可能就是赃款被追回国一部分,而贪官则被收押于所在国的监狱中服刑,虽然从名义上看,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却不是基于我方法律之主权,追逃未实现,追赃也只追回一部分,从行动投入成本上看,并不划算。

  这次中澳联合行动真正成为一种“产品”,其经验更具研究与推广之价值。中澳双方未纠缠于双边有无引渡条约这样的细节,而是从更大的国际法平台上展开合作,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平台,以签署国的法定国际义务为行动指针,这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押回中国受审创造了可能性。其次,中澳之间的“政治经济学”也为中澳密切合作打下了牢实的基础,中澳两国早在数年前就启动双边自由贸易谈判,自贸协议的基础协议中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协助及互认协议,这一法律有关的基础谈判,推动了中澳警方的密切合作。第三,双方展开行动中,以查处“洗钱”犯罪为主要突破口,在强大的压力之下,一些潜逃于外多年的大贪官,有可能会慑于法律之强大威力,自愿回到国内受审。

  中澳双方创下的合作经验,一样适用于加拿大和美国。中加自贸谈判也在积极推进,我们可以抓住时机,促成“追逃追赃”行动尽快出成果。中美目前虽无更高层次贸易谈判的计划,但双边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适应这一政治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司法协议也呼之欲出,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中澳合作经验,促成中美更高层面的警务与司法合作,让潜逃到美国等国家的贪官们再无保护伞。(作者系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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