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是被“敲诈”还是被“毁容”?

2014年10月20日 07:29   来源:红网   文/知风
  9月25日,安徽徐思兰涉嫌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一案在埇桥区法院第二次开庭。检方指控徐思兰多次敲诈勒索宿州市北关办事处人民币累计9200元。徐思兰依然拒绝认罪,她坚称这些钱是上访期间因生活困难,由其申请或是政府主动给予的救助款,而非敲诈。目前此案尚未判决。(10月19日《新京报》)

  暂且不论这起敲诈勒索案子是怎么会立案的。因为近年来,敲诈勒索政府的案子屡屡见诸报端。就在7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另一名农妇邵大芬因敲诈勒索村委会,被宿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笔者所好奇的是,宿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是如何被普通公民徐思兰敲诈勒索的?

  敲诈勒索虽然不同于暴力抢劫,但也必须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那么,徐思兰对北关街道办使用了什么威胁或要挟手段?据“北关街道办介绍,徐思兰反映的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回应,但徐仍上访,并以此要挟街道办。”所谓的“敲诈勒索”,就是徐思兰扬言并实施了上访。如果徐思兰上访构成对北关街道办的威胁或要挟,只能说明北关街道办存在见不得人的事。因为,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能构成敲诈吗?更何况,敲诈的是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政府部门。

  那么,不妨看看北关街道办到底为何如此弱不禁风,受到了怎样的伤害?北关街道一官员称,徐思兰今年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两次,直接导致街道党工委书记王中杰停职。“很多干部因为信访维稳综治工作不力得不到提拔。”而且,“信访对街道年度工作考核起到‘一票否决’作用,做不好,街道年终参评的资格都没有。”明白了,北关街道办受到的威胁或要挟,是街道办和相关领导的脸面可能被“毁容”,才用“维稳费”息事宁人。于是就有了这起“敲诈勒索案”。

  如果按照这种荒唐的逻辑,北关街道办何不以“毁容”状告徐思兰故意伤害?这本来就有关北关街道和相关领导的脸面问题。既然北关街道有脸上法庭,何不干脆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这至少还可以避免“政府不能成为公民敲诈勒索的对象,因此也不能成为起诉主体”的尴尬。而现在却有点不伦不类了,指控徐思兰多次敲诈勒索的事实是累计人民币9200元,而这笔钱是北关办事处用来避免北关办事处的脸面不受伤害的。那么,关于这笔钱款,究竟是因被徐思兰得手,还是被北关办事处用来为自己遮羞而变成了犯罪证据?

  当这种用维稳费保全自己脸面的懒政做法无以为继时,就以“敲诈勒索”鸣冤叫屈?殊不知,首先,“政府不能成为公民敲诈勒索的对象,因此也不能成为起诉主体”;其次,“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如果公民可以敲诈政府,那么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或者架构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如此的诉讼,无非是为了自己的脸面,把花钱消灾的息事宁人变为借用法律来公然打压。到了这个份上,无论这个案子是否会再次突破公众的法律常识,但北关办事处也该说清楚,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到底是被“敲诈”还是被“毁容”?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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