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拘留耍猴艺人,更像一出演砸了的“猴戏”

2014年09月30日 10:41   来源:CE.cn   

  新闻背景: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近日,4位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携饲养的猴子到黑龙江表演,被判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免于刑罚。新野猴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扬海内外,然而,专业耍猴两千年后,新野耍猴艺人首度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为被告。(9月29日《大河报》)

  【追问一】带猴街头杂耍,咋就犯罪了?

  走街串巷的耍猴艺人没少看过,虽然并不都像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那般专业,但总能赢来掌声与欢笑。这4名耍猴艺人,不说是弘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高大上,至少也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合法职业。【详细

  在老百姓的心中,那些行走江湖靠耍猴戏为生的流浪艺人也和逃荒要饭差不多,实在是没有什么油水可揩。更没想到原来对那些耍猴艺人还有这么多的法律规定。拥护法律条文当然无可非议,对他们严肃执法更不应该说三道四。但是这起执法的前后经过,总能让人产生了一种错觉,这里名为对耍猴艺人执法,可怎么看怎么像是在耍地痞无赖。【详细

  【追问二】以保护动物为名的执法行动,怎么把猴子“保护”死了?

  虽然当地森林公安局否认是报复性、选择性执法,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种种诡异,还是让人费解。反正最后的结果是,猴子死了一只,耍猴人被扣的钱也全部变成了取保金,还说是“人性化执法”。可是,为何身体健壮的猴子被森林公安以保护猕猴之名暂时没收后,就莫名其妙地死了?难道有一种保护野生动物,就是把动物给“保护”到死?【详细

  【追问三】是否所有的“非法运输”行为都一律入罪?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立法设计了行政处罚和刑罚两种惩治措施,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都要入罪。而哪些需要入罪,则应当考量刑法的立法目的。

  从罪名的完整表述看,刑法目的在于打击破坏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以更好地保障野生动物。之所以将运输环节入罪,乃是其构成了非法买卖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途径。如果运输并不带有危害野生动物的目的,就不宜动用刑罚。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的适用也大多针对同时兼有非法购买或出售的行为。单纯携带合法驯养的猴子外出表演,并不具有危害野生动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并不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

  违背立法目的的执法,不仅不利于社会治理,反倒会招致种种质疑。【详细

  微言大义:

  @愤青草民:新野县有着2000多年的猴戏历史,耍猴人收拾完地里的庄稼就到各个地方耍猴戏赚钱,不偷不抢的行走着江湖。他们把猴当小孩,靠它养家糊口…靠劳动被判刑,靠施舍被同情。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

  @一日巴萨终身红蓝:我只是想问问和猴子相依为命的人被抓了,那些把野生动物送上餐桌的人都飞哪去了?你们管得了么?

  @行者孙18:走江湖的,到一地哪能不先拜码头啊。

  @蠢狗撒欢鱼儿快跑:世间多少猴戏,不差这一出。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动物表演残不残忍?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就此案来说,负责保护动物的执法者把动物“保护”死了,则是对立法的最大讽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拘留耍猴艺人这出“猴戏”演得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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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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