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男子告父母不养之罪 病态啃老谁之过

2014年09月02日 08:33   来源:红网   文/周俊

  不久前,长沙一29岁男子,因啃老被父母赶出家门,竟想找律师告父母不养之罪。面对采访,他不断抱怨自己家庭环境不好,工作太累,并坦然认为,既然自己没能力,父母就该养他。但邻居都很反感:这种儿子要他何用?(8月31日《三湘都市报》)

  将至而立之年,还在啃老,在遭遇拒绝后,竟然还要向法院控告父母的不养之罪,这听起来更像是一则黑色幽默。这让人不禁想起此前同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啃老”新闻。今年同样29岁的北京某男子,在大学毕业后一直闲在家里等吃喝,还将一名女网友带回家同居。面对父母劝说,他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最终,被“啃老”长达7年的徐先生和朱女士夫妻无奈将儿子诉至海淀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赶独生子出门。两者都为啃老,都将啃老视为父母对其应尽的义务。

  啃老本身,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从社会发展来看,这是资源流动下的正常现象,有权威的调查发现,在我国城市里,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啃老的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依靠父母为其支出部分甚至全部生活费。

  当然,当啃老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首先要反思的,必然是社会流动机制和财富分配机制上的问题,当生活空间变得紧张,当上升通道不那么通畅,当个人的命运不能因为自己的努力而改变,啃老在更多时候,是不得已,而从个人的发展选择来看,又何尝不是个人理性的选择呢?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从这个29岁的男子啃老来看,这显然不是基于个人发展的资源整合型啃老,而是病态型的啃老,是不正常的啃老。这种啃老现象的出现,更多要归因于个人的问题,他所谓的没能力,只是自己的借口,是自己不求上进,不思进取的表现。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个男子的个人问题,显然不是天生而来,而是和家庭环境和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男子的失败,其实也是这个家庭在教育方面失败的投射。

  近年以来,针对这种愈演愈烈的不正常啃老现象,许多地方开始立法禁止啃老,比如山东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写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而在最近的杭州地方立法中,同样提出,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这样的立法努力当然是值得肯定,但是从根本上消除不正常的啃老现象,显然不是一部法律所能解决的,必须在社会机制建设和家庭培养教育上双管齐下,让每个人能够并愿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而不是啃老。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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