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催生了城管“见死不救”之恶?(图)

2014年08月27日 11:32   来源:东方网   毕晓哲

什么催生了城管“见死不救”之恶?

  春节摆个摊,遇上城管赶逼,小贩王山(化名)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事后王山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城管被认定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8月26日《新快报》)

  当地城管因为执法手段不当,导致小贩骑三轮车撞树后受伤,城管扬长而去,城管因此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并付出赔偿金代价,实是合法合理的事情,这一结论也被当地法院和法官以法律审判进行了定性。不过,我们还需要从人性的角度挖掘和剖析城管当时的心态。城管为什么对摔伤小贩不实施救助?其心理上必然有对小贩人格权利上的不屑,在一些地方城管眼中沿街摆摊的小贩们是给他们“添堵”和“抹黑”的低贱人群,是被他们严加管理和约束的对象,在人格和尊严上是低于城管一等的“次等公民”。一个轻视的、毫不在乎甚至是“蔑视”的心态之下,小贩们“跌倒”了、“受伤”了不过就是一个可称为“笑料”的谈资罢了,也是被城管取笑的“由头”,哪里还有平等的视角和救助的同情心?这或是这些一线城管执法者,面对因粗暴执法受伤的小贩“见死不救”的真正原因。

  笔者做出上述判断并非毫无根据。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城管遇到看到的是非小贩的市民跌倒、摔伤,会不会主动援手?近年来屡有媒体报道城管见义勇为事迹,如合肥市城管执法人员,在公交站帮助一遭遇扒窃的市民抓获窃贼;包头市某城管中队的城管队员们抓住了一名飞车抢包歹徒;在千岛湖景区里,几名城管英雄救助漂流落水的儿童,等等。但城管“救助小贩”的新闻似乎少的可怜。如果当地城管遇到的是相互有配合关系的执法部门人员,如工商执法人员、公安执法人员,这些人员如果在城管眼皮子底下“跌倒”、“受伤”,城管会是什么态度?还会不闻不问、“哈哈大笑”吗?如果是城管的上级部门、上级官员“摔倒”呢?

  城管本无所谓“恶”或“善”,城管只是管理和维护城市市容市貌的需要,本身不应该贴上固定的“标签”。城管在某些行为上表现出“善”的一面,在某些行为上又充当“恶”的角色,与城管多重角色有关。城管针对小商贩时是“管理者”角色,对市民百姓时他们可能是“服务者”角色,城管出现行为上的“人格分裂”,有一定的必然性。

  城管人员人性中“恶与善”的分裂,或者说城管出现“见死不救”之恶,根源还要归咎于体制机制。城管是为管理城市而存在的,其存在目的和执法目标直接受城市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影响,在官员扭曲政绩观影响之下,或者说“好大喜功”的面子观影响下,城管难有自己的“声音”和“独立的理性判断”。城管像“追兔子”一样撵小商贩,未必是他们的真实内心,或有他们的“苦衷”。因为,城市管理的扭曲政绩思维之下,已经将城管“放置”在了一个不得不充当“恶人”的位置。通俗些比喻,城管像“狗撵兔子”那样“撵”小商贩,是其独特的角色定位决定的,是受长期以来管理城市的错位思维决定的,在一个事实上充当了“撵”小商贩的角色之下,难言对“被撵者”的同情。现实生活中,公众何尝见过“撵兔子的狗”去同情和救助“兔子”的?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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