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须先用”不宜“一刀切”(图)

2014年08月26日 09:54   来源:东方网   张立美

“明星代言须先用”不宜“一刀切”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8月26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明星代言是公众非常关注的话题之一。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两点:一点是明星虚假代言,为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代言,最典型案例莫过于男明星代言卫生巾等女性用品,以及明星代言从未使用过的救人性命的药品;另一点就是明星为问题产品产品代言,这是引起公众最不满的一点,也使明星代言不时惹祸上身。

  国家修改《广告法》,在规定明星代言问题产品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又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先使用,意味着男明星代言卫生巾的闹剧被禁止了。毫无疑问,一条又一条规定,强化了明星在代言上的责任,提高了明星不当代言的社会成本,有助于明星代言更加谨慎,而不是为了钱财,失去了起码的社会责任和节操,随意乱代言,忽悠和误导民众。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因为崇拜明星,而盲目购买、使用明星不当代言的产品。

  不过,实际操作中,笔者以为,明星代言须先使用不宜“一刀切”,应当根据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分类分别规定。对于有很多明星以及人人都可以使用、有可能需要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那么明星代言理当先使用,不先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就不能代言,比如生活用品、药品、医疗技术。但是,有些产品或者服务,基本上不会有明星需要,或者说能够接受服务的明星几乎没有,对于这类广告,就不宜要求明星先使用、先接受服务比如化肥农药种子广告、培训学校广告,总不能要求明星先去种一年地使用上一季农作物的种子、化肥、农药吧,也不能要求明星先去培训学校学习一年挖掘机吧,这不现实。

  再者,落实明星代言须先使用的规定关键是取证难。像明星代言特定人群用品比较好取证,用常识就可以判断出来。比如前文提到的男明星代言卫生巾,以及明星代言学校、医院、农药等广告。但是,明星代言人人都可以使用的产品就比较难,最多只能要求明星使用代言产品时留下视频资料,而这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像明星代言食品广告,他只要吃一次就代表他吃过了,使用过了,仅此而已。

  笔者以为,明星代言须先使用,立意良好,但是要落实起来,还必须从长计议,还要有配套措施。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实质意义。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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