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镇“禁商”打游客,利益垄断下的管理错位

2014年08月18日 06:57   来源:西安晚报   堂吉伟德

  16日中午,一对北京夫妻在乌镇景区旅游时,遭到保安莫名殴打。夫妻俩因为下雨,购买了景区内民宅商户的雨披,保安要求他们退还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中丈夫的头部被保安打破,夫妻报警求助。昨天下午,桐乡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双方之所以发生肢体冲突,是因为乌镇景区内有“禁商”规定,景区保安按照这一规定要求游客退回已购买的商品。事发后,打人的保安已被带到乌镇派出所接受调查。(8月17日《京华时报》)

  人在景区走,祸从天上来。谁能想到,就因为下雨购雨披,就落得个“头破血流”的结局。现在双方各执一词,相关方面更是态度暧昧,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才能让真相最终浮出水面。但以此进行深入的分析,或能从中发现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按照桐乡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的回应,肢体冲突缘于“景区禁商”规定。所谓禁商的初衷是“为了不让古镇变成纷繁嘈杂的小商品市场”,故而“不让百姓开店”。确切地说,从景区规范管理的角度,这样的做法很有必要。比如国内很多景区就是因为管理失控,商业气息过浓而影响了景区的品位。然而规范不是搞垄断经营,也不是“一刀切”,而是有限制也有竞争,允许多种主体参与而非一家独大。从既有的信息来看,乌镇景区“禁商”不过是“排他性”垄断的做法,景区一切商业行为都由旅游开发公司经营,自然也是“奇货可居”了。

  同时,在执法和管理主体上,保安受聘于旅游公司并无执法权,靠什么来“禁商”?其执法权是谁赋予的?更关键的是,“禁商”的主体应是商而不是游客。没有管住景区“百姓开店”的经商行为,反倒对游客的行为进行干预,岂不是本末倒置?

  如果因为旅游公司对景区进行了承包就可以让其任意妄为,私设规定甚至将景区打造成“法外之地”,这显然违背了景区的公益性原则。“禁商”如何禁,怎么禁止,自然也不由一个经营性公司来制定规则并具体实施。如果要“禁商”也应在全民讨论和参与的情况下,兼顾各方的利益并由政府来实施。同时,即便有明确的“禁商”要求,其执法也应是政府相关部门而非“保安”。

  一言以蔽之,禁商不过是利益垄断下的怪胎。旅游公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旅游景区的经营实行垄断经营,不让其他任何群体染指和介入。近年来,为了解决资金投入不足,以进一步加快地方景区打造,一些地方实行了“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承包式经营,将景区整体承包给旅游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在短期内达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公共资源也有成为“私人领地”的势头,从形形色色的乱收费,到垄断经营下的高价格,再到服务质量低下引起的投诉,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利益输送之下的管理错位,导致政企不分,以企代政,以管代法。若不能实现公共管理的本位回归,恐怕类似的问题还将发生。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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