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瑞庆:银行员工非法集资,只是“个人行为”?

2014年06月14日 06: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网友乔瑞庆认为,债权人固然应该为其投机行为付出代价,但是这不能成为银行推脱内部监管责任的借口。银行内部监管的目的是禁止员工进行不合规的金融活动,这种监管不应该依赖于任何条件。如果银行内部监管很严,一些员工的个人行为”不会发生。

 

银行集资

图片来源:谢正义 / 东方IC

  某银行浙江绍兴城西支行行长陈惠君以转贷为由,向部分企业主进行借款,无法归还。不少债权人认为建行绍兴分行内控不严,支行行长经营数年民间借贷,相关部门却未予以查实,间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次要责任。而银行方面却回应称,这一事件属于陈惠君个人行为,且其目前也已不属于该行员工

  从私卖理财产品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起又一起银行员工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发生,凸显出银行对员工的内部监管不足。然而,吊诡的是几乎每一起事件都在个人行为的搪塞中不了了之。

  银行员工究竟有多大本事,能让那么多在商场上身经百战的企业主自愿上钩?如果没有银行员工的身份做掩护,其个人行为根本不能得逞。以陈惠君事件为例,如果不是其支行行长的身份,企业主在借钱给她时,可能就要三思而行了。借钱之前,少不了对其个人资产、个人信用、家庭状况等各方面进行考察,也少不了要求担保人或抵押品。正因为她是分行行长,加上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企业转贷周期拖长,这才让企业主放心,没有顾虑地把数百万借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银行相当于为陈慧君提供了隐性担保,仅用“个人行为”来解释难以服众。陈慧君在银行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身份所从事的金融活动,银行都应该负有监管责任。而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监管,这恰恰是内部风险管理不足的表现。

  既然银行负有内部监管责任,那么债权人为什么在自己的利益受损时才向银行追责?为什么没有一开始就了解清楚陈慧君的金融活动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认为银行内部知道陈慧君的行为;二是贪图高额利息,而不愿意对银行说明情况。

  其实,这些债权人多为企业主,经常与银行打交道,应该说对银行的内部管理较为熟悉,他们在借款之初未必完全不知道晓陈慧君借款的真实用途,他们不愿对银行说明情况,很可能是出于第二个原因。这就给了银行一个口实,赚钱时怎么不说,赔钱时才找上门来?

  债权人固然应该为其投机行为付出代价,但是这不能成为银行推脱内部监管责任的借口。银行内部监管的目的是禁止员工进行不合规的金融活动,这种监管不应该依赖于任何条件。如果银行内部监管很严,一些员工的个人行为还会发生吗?(中国经济网网友 乔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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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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