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法律沦落为照不进现实的“理想”

2013年07月02日 09:55   来源:荆楚网   张玲

  “中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7月1日起实施,其最受关注的内容是明确规定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否则将构成违法。”(国际在线 7月1日)

  常回家看看,这是老人们对儿女最大的期盼,也是“老人”的中国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该庆幸,法律关注到了问题之所在,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道德底线。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法律制定的前提不仅仅是其意义何在,还需要具体可造作性作支撑。否则,法律就只能成为照不进现实的“理想”。

  如果法律的可行性低,说了等于没说,那么法律的威信何在,权威何在?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人们随意践踏,而法律只能眼睁睁望着,无能为力,那就是好心办坏事,坏的是自己的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常回家看看,否则将构成违法。此项条令存在诸多漏洞:

  其一,“常”字何解?多长时间叫不经常,一个月还是半年或者一年,如此模糊的定义,注定此项条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遭遇诸多阻碍,甚至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其二,既然构成违法了,那么具体的处置措施又是什么呢?只是拉开大嗓门儿喊:“你这样违法了!”却没有下文说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这样的法律,即便判定了,又能怎么样呢?如果法律的功效与道德谴责无异,那么,何不道德约束就好,还要大费周章形成法律;

  其三,可怜天下父母心,尤其是中国的父母亲,多是千方百计维护、体谅自己的儿女,如果有谁要告他的儿女不回家看自己,估计最先跟人急的就是父母,而这权益,他们自己很可能会主动放弃。一个大多数的权益人都不打算要的权益,请问具体可操作性在哪儿?

  就像一出好戏,没排好就要上台演出,演砸了不仅好戏变烂戏,演员的演技也该备受质疑。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太过“轻浮”的表达,终将毁掉自身的权威。

  无可否认,该法的实施可以引起社会对老年人的更多关注,也确实会有一小撮的人会因为该法律获取其该有的获益,这也是该法实施的意义之所在。但凡事都该从全局出发,法律制定的初衷不应是为小众而是普众。并不是道德不能解决的问题,用法律都就能解决。凡事应应事制宜,法律不能打肿脸充胖子,这样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好心不成办坏事,让法律权威自动“降格”。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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