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5月3日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做了解释,其中之一是,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对于现实中很多明星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这些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
对照这些解释,可以理解为,明星为问题食品代言出现问题后在明星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不担责,但明知食品有问题还代言的,就要作为共犯担责。后来,媒体报道的另一条消息称两高司法解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不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会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或者受到何种行政处罚却不甚清楚。这些解释自然会产生模糊效应。广告发布者和明星可能会吃定心丸,但是,公众却愤愤不平。因为,无论什么食品广告出了问题,只要明星推说不知情,就可以不担责。不仅明星如此,就连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发布者(各类媒体)都可以以不知情为由一推二净,受伤害的自然是众多的消费者。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可能不担责源自过去法律界和经济界人士的一些辨解。对于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公众和法律界一些人士一直要求让明星负连带责任,但另一些法律界和经济界人士则从两个方面反对。一是明星不是食品检验专家,也不可能对其所代言的食品进行24小时的监控,这样明星就可能担忧负法律责任而不敢为食品代言广告。二是即便明星可以不计后果地为某食品代言,但若出现问题,受害人自然可以找明星算账。可是,即便明星认账,面对大规模侵权的民事官司,很多大明星也不一定赔得起。
同理,明确了食品广告发布人要负连带民事责任,也没有媒体愿意登食品广告,因为它们也不具备专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鉴别能力,媒体也没有力量天天去盯着食品企业生产安全放心的食品。为此,这些人提出要在中国建立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或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强制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买保险,以防因为破产和尚跑了和庙子倒了,无法赔偿消费者,就如同三鹿奶粉企业一样。
这些解释当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可以从几方面来探讨。对于不知情不担责的问题,早就有人提出过反驳,广告发布者和明星担责不是主责,而是连带责任,这也是一种权益与责任对等的问题。既然广告发布者和明星收了巨额广告费,并且误导了消费者并造成了消费者的身心损害和财产损失,就得担责,而且只不过是让其担连带责任,不是主责。
其次,该不该赔是一回事,赔不赔得起又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明星、广告发布者和食品生产者赔不起,就免除他们的责任,该赔还得赔。至于建立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或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倒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可以要求凡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和广告发布者都要买强险,就像买车后就必须买强险一样,这只是一种完全之策。现在倒好,万全之策还没有影子,就免除明星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实在像猴子掰苞谷,不仅丢了手头的,连腋下的也丢了。如此,明星和广告发布者可以放心接广告了,死了人伤了人又不关自己的事,不愁!
更重要的是,明星对代言问题食品免责也与国际不接轨。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提到,名人广告即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会受到重罚。法国的法律与美国相似,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会被判监禁。还有日本、德国、瑞典以及智利等国的广告法或消费者法都有相似的规定,因而从法律上确保了明星做广告应负的责任。
再说,即便如法律界和经济界一些人担心的那样,由于担心连带责任,广告发布者不敢发布食品广告,明星也不敢代言广告,也用不着担心,更没有什么不好。因为,即便没有食品或其他产品广告,消费者的口碑就是最好的广告。而且,那些问题食品(产品)的广告没有了,只是对问题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推波助澜的广告发布者和代言人不利,却对广大消费者和社会有利。这种有利于绝大多数人而不利于少数做坏事的人的做法又有什么不好呢?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