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林说两会】银行业监管论“出身法”必须改变

2013年03月17日 06: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分类监管中,仍然主要沿用“出身法”——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成立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认为,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完全反映我国银行业的最新发展状况,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国际化发展要求。(3月12日《证券日报》)

    “以出身定终身”的分类法的确缺乏公平性,这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史有着密切关联,也就是说,目前的银行分类名称依然显示了时代烙印。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几乎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如果再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某一类银行名称,已不符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现状。

    我国银行业监管论“出身法”必须改变,以适应我国各类银行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每隔5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新分类。

    由于我国按市场经济模式发展商业银行的历史还很短,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分类监管存在较大差距,在这方面我们可借鉴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准入规定,根据风险不同实行三类牌照:吸储类机构(即全牌照银行)、非吸储类机构(即有限牌照银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同种类持牌机构业务范围不同,监管要求应区别对待。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商业银行法,增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比如增加银行理财类、电子银行类、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种类;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限制,放松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并设置跨业经营“门槛”,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不同种类机构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制度。

    从监管层面说,为了适应银行业的这种转型和差异化的发展,未来银行监管要以开放的心态去对待银行的创新,以及对不同的银行有一个分类和指引。

    回过头来看,发展不平衡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部分发展好的商业银行已经成功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甚至实现了跨区域经营,正向精品银行的方向积极发展,但消化和处置不良资产、改善经营状况仍是当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主要矛盾。或者说,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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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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