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管扩权可停水停电,应慎重

2013年01月04日 07:13   来源:京华时报    王琳

  不在行政决定的法内执行上下工夫,而另辟路径去寻找“连坐”,实属对“法治”的偏离。

  近日,一则“厦门城管扩权可停水停电”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引发了网民热议。依据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下称“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建,“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质疑者认为,这一条款与《行政强制法》相悖。

  先看“规定”的相关表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由此可见,城管停水停电针对的是“违建”,而且只能针对“在建的违建”,还要经过责令程序,在当事人拒不停建或拒不拆除时,城管部门才可通知停水停电。

  而《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的则是,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在建的违建”当然不能等于“居民生活”,但这并不表示厦门的“规定”就是合理、合法的。

  且不说对在建的违建进行停水停电也可能附带影响“居民生活”——在有些特定的地域,居民们边违边建,边建边违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就算停水停电只影响违章建设本身,而不影响居民生活,我们也应追问这一执法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强制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并不单纯是为了保障基本“居民生活”的需要,而是要告别“连坐”,还执法以本源。

  简言之,《行政强制法》中的禁止停水、停电,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用这种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决定首先应依靠它本身的力量来执行,司法强制执行则是它最后的保障。供水、供电并不是基于行政决定所产生的行为,而是基于供水、供电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行为。以供电为例,按照《电力法》,如供电企业违反此条,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部门强制企业中断服务,这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粗暴干涉。所谓的“停水停电权”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当一个地方需要运用“连坐”来推进行政决定的履行时,恰恰说明它的行政决定履行率已经到了非常糟糕的程度。不在行政决定的法内执行上下工夫,而另辟路径去寻找“连坐”,实属对“法治”的偏离。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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