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命指南:如何避免“自主性坠亡”

2012年09月04日 10:36   来源:大河网   宁新春

  针对网传河南省扶沟县一老人因抗议强征跳楼身亡,记者从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到,经过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该村民为“自主性坠亡”,坠楼原因系不满政府强征强拆,且补偿标准过低。(9月3日《南方都市报》)

  有人说,这是一个知识爆炸的年代,感谢这些先进文化引领者,教了我们一个新词——自主性坠亡。初看,很令人糊涂,坠亡,而且是自主的,不就是自杀吗?但是,扶沟县官方不至于不懂“自杀”,而是如此煞费苦心另辟蹊径,当然是另有深意吧。仔细揣摩,突然明白,不禁无限佩服当地政府的英明,说死者是自动自觉自发自行坠亡的,表明这后面没人指使,没人强迫,只是当事人就这么闲着闲着突然无聊了,索性坠亡一下算了。然而,这坠亡这事不纯粹是给政府添乱来了吗?据说,该镇政府还为此,决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当地政府之宽容大度难得,如果换成了其他镇政府官员,说不得还要追究其责任,比如说扰乱公共秩序,妨碍政府公务等等,罪名很多。上个月某地警察扣收了一小贩的摩托车,小贩居然浇汽油自焚,虽然死了,依然被政府加以纵火罪之名。所以,有网友为此老汉一家感到庆幸不已。

  不过,网上也有学习很久也没有融会贯通的人,他们谨慎的提问,怯怯的发言:当年八女投江是否要算自主性溺亡,狼牙山五壮士是不是要算自主性坠亡,那些为拆迁自焚的,是不是要算自主性焚亡?当然,为拆迁自主焚亡的据说还连累了当地官员,以致官员低调复出还遭舆论责难,显然是媒体与公众的偏见。但是,如果真的这种“自主性坠亡”能够坦然应对所有的媒体与公众的“偏见”,那么,八女投江、狼牙山五壮士就不能再入青史了,不仅要从历史中除名,更要在日本人罪恶记录本下删除此页,毕竟,我们国民的自主性死亡与日本人何干。

  犹记得读书时,说到南宋有个周密,平常闲极无聊,编选了一本《绝妙好词》,听说是宋词之精品荟萃;不知今日何人有闲,能否也编个续集,丰富一下中国的语言。内容应该很丰富,笔者强力推荐“自主性坠亡”入选,当然,比如说“戴套不算强奸”、“雨水费”、“阶梯性退休”之类的,都应有被收录的机会。

  有了这个编集的想法,回头再读“自主性坠亡”,不觉唇齿留香,赞叹不已,好词呀,好词。为什么呢?如果单纯地解释成为“自杀”,家属们估计要闹事,公众也难以接受,而又要说其死了,还要推卸掉政府的责任,只能用上“自主”来强调了。

  但是,好词归好词,再好的词也掩盖不了强拆这回事。老人对政府强拆行为不满,觉得补偿标准过低,因此表示抗议。根据《宪法》、《物权法》保障人们的私产的精神,国务院出台文件,称没有谈好拆迁条件不得拆迁,老人的抗议似乎不算什么刁民行径,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是法律给予的权利。但强拆依然挡不住,这是极其恐怖之处,法律保护不了公民利益,以死抗争也只是落得个“自主性坠亡”的结论。老人之死故此引得整个社会发出悲鸣。 

  为了悲鸣不再,当下社会必段对强拆做一了断,不然再多的法律再浓密的血液也挡不住强拆的脚步,各类“自主性”死亡还将不断上演。那么,要如何终止这种悲剧的无限重复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绝对不允许人命案件进行媾和,一定要严肃查处。也就是说,要让地方主政者花再多公帑也消不了灾,法律与党组织依然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一有此类案件发生,就应启动公诉。做到了这一点,民众的悲鸣才有望消声。

  

(责任编辑:李志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