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几张陕西抢劫犯被绑游街的图片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图片中,两名“抢劫犯”脖子上挂着“抢劫犯某某某”的牌子,身上被五花大绑,由武警、公安押械着游街,这一浩浩荡荡的阵势,引来众多路人围观。
据报道,这两名被游街的男子是四天前一起白天抢劫金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令人发指,拿当地民警的话来说,“大白天抢劫在当地尚属首次,此案将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也就不难理解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的重视。通过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的方式无非是在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现自己的较强办案能力,挽回公安在百姓心中的威信,同时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然而,犯罪分子可恶,公安机关就能将其任意摆布吗?此案尚未开庭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更不用说称之为抢劫犯了。更何况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当地公安的行为明显是无视犯罪分子的人格权,随意践踏他们的尊严。
看着图片里的情景让人不由得联想到古装剧中经常出现的场景:死刑犯在押赴刑场途中,头戴夹板、身披镣铐,游街示众。想不到在以人治代替法治,视人命为草芥的封建社会中出现的场景居然会在当今推崇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重演,这样野蛮的执法让人感觉就像是一场闹剧,也让人不得不感慨身为司法机关的当地公安对法律的漠视,仍在以长官意志办事,这正是与文明社会中法律至上的崇高精神背道而驰。
人权保障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经写入宪法,这意味着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毫无疑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同样受宪法保护,不能因为其身份的特殊而肆意践踏。在民主、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的今天,此次游街事件中当地公安部门的行为不仅没能起到挽回形象的作用,而且还在老百姓心中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遭到了众多网友的指责。今天,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推进除了赋予法律的权威外,也需要我们相关部门进一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希望相关监督部门能尽快调查此事,依法监督当地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我想,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都能得到尊重的时候,才真正标志着我们法治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