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公共安全的“见义勇为”不值得提倡

2011年11月30日 07:43   来源:红网   于立生

  11月6日,河北藁城市工业路小学教师刘素国在路上被抢夺皮包。此时,其丈夫常胜科恰好驾摩托车听到有人呼救,从抢夺者手中追回被抢皮包,但因摩托车被撞摔倒致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刘素国说服常胜科向政府提出申请见义勇为。对此,日前藁城市综治办表示:最终认定要慎重。(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要是被抢包的不是常胜科妻子,常胜科也就无可争议“见义勇为”了,也无怪乎刘素国要“举贤不避亲”。按照公众的既有认知,所谓“见义勇为”,构成三要件是:一,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但对第二项,我是很不认同的,因为无视了当事人生命安全,价值导向很不妥当。“见义勇为”为什么就非得以身犯险呢?不临险境而能达到同样客观效果,为什么就不能是“见义勇为”呢?儒家十分讲究伦理道德,但孔夫子都说:“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见义勇为”所以被提倡,即在于有公益,但现在有些“见义勇为”者,何止自己的生命安全在所不顾,就是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同样视若无睹。5月中旬,广东吴川市,凌华坤看见他人遭飞车抢夺,奋起驾车追击,死咬不放;就是警方履职抓捕,在可能危及抢夺者生命权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恐怕也会终止追捕,先行放纵,下次再抓的吧;但凌华坤就把抢夺者给直接一撞致死了。当然抢夺者死于非命,咎由自取,凌华坤的“见义勇为”在法律意义上属“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飙车追击过程中,其妻儿受伤,座驾需要大修,还撞坏了无辜路人和路边车。你可以见义勇为,但也不能危及公共安全,你见义勇为可以,但也没理由拉无辜第三者来垫背。

  回头看藁城市这事,常胜科同样是闹市飙车,抢夺者“正从他身边拐入通安街”,“一拧油门就追了上去”,一口气追出将近200米,伸手抓到抢夺者的肩膀,对方急了,弃包并用前轮撞他的摩托车……何其危险!必须一提的一个细节是:“后座上还坐着儿子”,你就是以身犯险,也不应把小孩带入险境!“常胜科车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固然不幸,但也实属万幸;要是小孩子发生什么意外或者伤及路人,就要悔之莫及了!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他人”并不包括家人,现行规章既然如此,也就只有恪守了。何况,刘素国也并无证据证明常胜科确实不知被抢包者是自己;而且,其说法与警方说法也有所矛盾——刘素国介绍:“丈夫常胜科则带着儿子骑摩托车走在她前方约150米处”;而新华派出所刑侦一中队队长张全发根据监控视频,估测“刘素国与丈夫此时的距离大约为二三十米”。尤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见义勇为”,也确实不值得提倡。

  藁城市综治办表示“最终认定要慎重”,无疑是正确的。假如常胜科最终认定不上“见义勇为”,奖金泡汤,“视同工伤”无望,也就当是买个教训吧,所幸人无大碍,小孩更无恙。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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