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老年法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据1月6日《广州日报》)
不得不承认,将“常回家看看”这样的要求写入法律,相关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将“常回家看看”这种很难界定和管理的行为入法,根本没有可操作性。试问,如果赡养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常回家看看”,法律将对此做出何种反映?老人如果诉之法庭,又当如何判决才不伤害彼此的感情、火上烧油?
事实上,公众对此也不买账。倒不是子女、晚辈没有孝敬之心,而是这个法律规定让人无所适从。首先,“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中的“经常”是个什么概念?每天一次?每月一次还是每年一次?其次,子女如果确有“常回家看看”的困难,法律又当如何界定?比如警察等特殊行业。
常言道:“自古忠孝难两全”。其实很多父母,对孩子不能常回家是持理解态度的,深知父母之恩深似海的子女对此也大多很内疚。纵然有个别父母因此将子女告上法庭,与其说是在诉说对子女的埋怨,倒不是说是通过诉讼来表达自己对子女的爱和期盼。
社会在发展,人际关系在变化。然而,不论社会怎么发展,人际关系如何变化,父母亲情,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这些最基本的社会基础都不会改变;道德传统、人伦观念等法之依托也不能失去其独立性。事实上,情、德、理正是法律的根基。法出于情、行于德、止于理。因此,让情感的归情感、道德的归道德、伦理的归伦理、法律的归法律,也无疑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需。
法律要约束的不合情、德、理的行为很多,“常回家看看”,“看孩子短信”这些家庭情感与伦理之内的事情,显然是不需要法律插手的。如果法律硬要管,容易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其较差的可操作性,也注定了这是正确的“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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