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银行将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调至4元/笔。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7月26日新华社)
面对质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认“合法”的声音是否权威呢?中国银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一个自律组织,其宗旨要“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跨行取款收费涨价,当然会让各家理事银行的共同利益变大,银行业协会岂会自扇耳光?这就像一个菜市场所有卖白菜的小贩,结成“白菜业协会”,然后把烂白菜卖到10元一斤,并对顾客声称合法——除了被认作无赖式辩解,哪里能有说服力呢?
在法律上,银行与储户作为利益双方,地位应当对等,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一切活动协商进行,而非强加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储户往往处在弱势地位,对收费毫不知情,没有谈判能力。2元钱虽然不多,但在个人卡里还是在银行账户里,涉及到公民财产权的转移,进而涉及到财产权是否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那么,部分银行在未公开告知的情况下,同时单方面上调手续费,“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在哪里?
若要真说上调跨行取款收费“合法合规”,实际上分析可知,恰恰是法律没有明确清晰的表述,才给银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留下漏洞。也就是说,银行业协会的“合法”其实源自于“无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收费自主定价的规定”,不仅与价格法相关条款背离,也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抵触。所以《暂行办法》应该是无效的。但在收费问题上,有关管理机构要么不作为,要么推给“市场行为”,并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生效的法律无效,无效的法律被银行抱了大腿。
还有一种说法是,根据《商业银行法》,不同银行可根据各自的成本核算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只要不超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范围,就是合法的。但这种核算应该受到监督并公开,更应该在收取前与客户协商征求同意。单方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就是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如果仍要强行收取,监管部门必须向所有储户就其合法性做进一步说明。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