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为啥不能成为法律?

2011年01月07日 06: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冯兴
    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老年法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1月6日《广州日报》)

    此新闻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质疑声音有二,其一是此立法手段能否真能收拾“世道人心”?其二是“常回家看看”是否有必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特别是关于后者,大家争论不休,意见不一。

    一项本来应该由社会道德来解决的问题,却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来予以规范,这不能不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悲哀。实际上,在“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不得不推出的背后是中国在迈入老龄化社会的进程中“空巢家庭”、“空巢老人”日益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冷酷现实。

    有人之所以质疑“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忽视了目前我国社会养老问题的严重性,认为“常回家看看”定为法律是小题大做,完全可以由社会道德来约束规范,毋须动用法律;其二,割裂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该道德管的就该道德管,该法律管的就该法律管,“常回家看看”完全是道德问题,法律不用过问。

    事实是什么呢?我国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约1.67亿,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35万,大中城市空巢家庭达到70%……养老问题已经成了将来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不容我们有任何的忽略和忽视。“常回家看看”定为法律也并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在目前社会道德约束乏力的情况下法律必须要有所作为的必要之举。

    近些年来,频频出现有年迈父母将儿女告上法院,原因不是因为别的,只因父母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以尽到赡养义务。在法律社会实践的巨大推动下,“常回家看看”才最终被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所以并非法律制定者“闭门造车”,而是紧密结合社会现实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工作。

    有人质疑“常回家看看”应该由道德约束,不该法律来管。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我们法律本来是如何产生的?法律本来就是在社会约定俗成的道德的价值基础上而形成的,而且法律本身就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道德无法充分保障老人的应有权益时,国家祭出法律的利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本身就是在维护和促进社会道德。这没有任何问题!

    当然,也有人提出“常回家看看”没有操作性,容易沦为“一纸空文”。笔者对此不认可,“常回家看看”条文之所以没有做出强制性的具体的刚性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人口流动过大等社会现实问题,各地各家也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不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也是将此项判决的权力交给法院和法官,由法院和法官依据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民风民俗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应有的判决。法律条文如果规定过于具体,反而不利于此条文在实际案例中的判决和执行。

    没有道德的法律,我们平时称其为“恶法”,那么对于这条充满道德感的“常回家看看”条文,我们希望其真正能够在社会上起到作用,以使得天下父母不寒心,以使得天下儿女的孝心不落空,以使得“世道人心”有新风气。(冯兴)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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