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发展须保障农民权益

2010年11月24日 08:10   来源:四川日报   姜晓萍

  核心提示

  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城乡发展,不能简单理解为盘活土地价值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更要高度关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民权利保障问题。对此,编制规划应体现珍惜民力、保障民利,维护民权、改善民生、赢得民心的意识,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为抓手,构建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日前召开的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不能简单理解为盘活土地价值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更要高度关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民权利保障问题。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构建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防止损害农民的利益。确实,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一些地方出现了重农村土地资源统筹,轻农村公共服务质量;重工业化、城市化,轻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公平化,导致部分地区在土地整治或流转中农民主体权利流失,出现“被市民化”、“被城市化”等现象。尤其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和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使失地农民在平等受教育、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缺失了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机会。这不仅将加大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也会严重影响到统筹城乡战略的可持续发展速度与质量。

  我省制订“十二五规划”应体现“珍惜民力、保障民利,维护民权、改善民生、赢得民心”的意识,高度警惕上述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出现的误区,以对农民“还权赋能”为核心,保障农民的物权、财权、自主管理权;通过改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维护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要实现上述目标,最重要的是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为抓手,构建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具体包括:

  一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要明晰化。建议加快推进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我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分类标准,包括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内容、公共服务质量、公共服务可及性等方面的明确标准;并以此为依据明确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在不同类型公共服务项目中的基本责任,构建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体系。另外,还要制定城乡公共服务质量的技术标准,即根据各类公共服务的特性,分类制定服务质量标准。

  二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要公平化。应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推动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衔接与互动。逐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公共资源配置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础教育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等,努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公平。

  三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要多元化。应打破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垄断格局,发挥市场活力,开发社会潜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参与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如在环卫领域,针对环卫清扫管理中体制不清、政企不分、运行不畅的问题,可以加强社会公开招标力度,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来提升环境整治的质量。

  四是改进公共支出结构,构建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体系。针对目前农村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的现实,建议在“十二五”期间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医疗,以及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强化此类资金的“公共财政”属性。具体来说,其一,应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财政资金的固定增长机制与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并确保各级财政公共服务投入资金的增长幅度大于财政支出的总体增长幅度;且确保每一项公共服务投入高于上年度投入资金,从而使财政公共服务投入在新增财政支出中占优势地位。其二,探索多样化的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筹措机制,通过融资平台来放大财政性公共服务投入资金,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公共服务,扩大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用倍增化和最优配置。

  五是保障城乡均衡发展的常态化。为了避免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化中的形式化、运动化倾向,建议制定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的绩效评估标准,从而规范评估的原则、主体、程序、指标、应用途径等,检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程度、效率与质量。可构建“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指数”,监测各市、区(县)的执行绩效,具体指标可以从城乡居民货币化收入差距缩小情况、财产性收入增加情况、城乡人均公共服务资源差距缩小情况、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情况等方面考虑。

  六是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和配套。针对目前城乡公共服务改革多在部门内“单循环”的困境,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制度的整合。将目前仍然分割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为一个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统一的综合性社会救助政策。传统的户籍制度,作为居民获得相关福利和服务的载体客观上阻碍了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因此建议彻底剥离附加在户口簿上的特定权益或歧视性限制,消除户籍劳动者的农业与非农业身份差异。

  (作者系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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