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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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记者26日调查发现,四大行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并未调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新华网7月27日报道) |
新华网:跨行收费涨价依的哪家法规
其实,中国的银行都没有“穷”得需要通过收费来过日子,相反,都一个个地“富”得冒油,富得高管可以拿几百万的年薪。如果要说可能出现亏损和风险的话,都是银行自身行为不规范、放贷不慎重、决策太盲目造成的,如过度地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开发商、过剩行业发放贷款,盲目地投资海外市场、购买金融衍生产品等,且金融监管部门对这样的不规范行为往往缺少监管,对金融高管处罚不利。
沈阳晚报:废除银行霸王条款刻不容缓
银行业协会说辞的确没错。早在2003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了银行汇票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如此以来,不仅银行的自行收费项目都合乎法理,而且所有收费项目的涨价也都合法合规。
郑州晚报:跨行取款收费上调没商量?
一家人不说两家话。银行业协会之所以言称收费上调“合法合规”,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将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归为“市场调节价”,可自行制定和调整。但《办法》第五条称:“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第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而几家银行此次收费上调,哪一点考虑到了“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又哪一点“以银行客户为中心”了呢?
中国青年报:银行涨价真的合法合规?
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猛涨,老百姓怨声载道,而这样的涨价居然合法合规?实不相瞒,确有此“规”,这就是银监会、国家发改委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这就是说,只要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商业银行的其他服务收费,完全由商业银行总行自己说了算。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涨价,就符合这个“规”。
武汉晚报:跨行收费涨价“合法”从何说起?
在法律上,银行与储户作为利益双方,地位应当对等,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一切活动协商进行,而非强加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储户往往处在弱势地位,对收费毫不知情,没有谈判能力。2元钱虽然不多,但在个人卡里还是在银行账户里,涉及到公民财产权的转移,进而涉及到财产权是否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那么,部分银行在未公开告知的情况下,同时单方面上调手续费,“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在哪里?
编后语:
看来,这次有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表态,提高收费依然是铁板钉钉的事了,但话又说回来,银行协会,总归是你们银行“合伙”组成的,说到底还是“合伙涨价”,这跟囤房囤地囤大蒜没什么两样,说是合法合规也只是你们自己的法规,我们只能说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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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彦方)